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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沉迷系统,真能管住孩子吗?(3)

2021-05-24 14:32人民日报海外版浏览: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作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强化青少年网络保护需要各相关方各尽其责,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文化生态。
  华中师范大学青少年网络心理与行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王伟军表示,在虚拟世界“冲浪”是孩子探索和认知世界、进行自我构建的方式之一。家长、学校、社会不应采取“禁网”等简单粗暴的方式,而是应该通过与孩子共同制定合理的用网规则,培养孩子正确健康用网的主体意识。
  “青少年模式”需要创新优化,把真正沉迷的、不想被管理的孩子管起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日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方面,坚持规范管理和鼓励创新并重,引导和支持网站平台提供适合青少年使用模式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在现有“青少年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功能设置,提高未成年人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增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性,特别是要在有效性上下功夫。同时,指导网站平台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加大优质内容供给力度,最大限度地压缩负面信息生存空间。
  业内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结合头部企业的实践经验,牵头制定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的强制性防沉迷系统或平台,并推动相关企业以统一的力度和方式予以落实执行。还应将防护“前置”,从设计之初就降低青少年沉迷的可能性。
  提升网络素养,是防沉迷的治本之策。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应当提高网络素养。
  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田丰建议,应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推动建立家长、学校、企业三方联动的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孩子网络素养,并让家长具备管理和引导子女正确上网的能力,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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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网络保护”摘要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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