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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2)

2021-04-09 14:46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改革试点开启我国企业合规建设新阶段 
  “在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务必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对待所有的企业,不管大小,不管国营还是私营,都要平等对待;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和现有法律规则之中,探索未来我们想要建立的制度。”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谢鹏程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不负重盼,在过去的一年,相关试点检察院严格按照最高检部署加强企业合规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积累的工作经验可圈可点—— 
  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相结合。在坚持和落实相关司法政策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化机公司及其负责人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并委托环保、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考察评估合格后,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政府、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工商联和律师共同参加,一致同意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督促该公司通过合规建设,建立了反商业贿赂制度,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清理“挂案”相结合。通过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向企业提出整改方向和意见,同时促进“挂案”清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精准监督。 
  推动企业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相衔接。对于涉企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和警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表示,合规是企业内在的需要,企业要想持续发展就必须有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在定罪和量刑中把企业合规作为一个重要情节,必将对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发挥杠杆作用,开启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新阶段。 
  多方联手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管机制 
  今年3月,最高检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相关工作方案在明确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同时,特别强调在“有序”和“规范”上狠下功夫。 
  “牵头研究起草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向记者介绍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一大工作重点。 
  据了解,通过第一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检察机关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企业合规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监管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管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管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在高景峰看来,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的同时促进涉案企业践行合规承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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