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修正案实施契机降低审前羁押率(2)
2021-04-06 15:33正义网浏览:次
四是更加注重对财产强制措施、罚金刑的综合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多个刑法条文中的倍比制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刑。如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无限额制罚金刑;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91条洗钱罪中的百分比制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制罚金刑。这种罚金刑无限额化的调整模式,取消了原先可以通过限额、倍比、百分比控制的罚金上、下限,实际上通过取消罚金刑的限额,加大了对相关犯罪的惩戒力度。罚金刑的加大适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治、预防思路的变换,从经济上采取更严厉的举措,剥夺再犯的可能性,而不是仅自由的限制。此类情况在经济、金融、食药品领域犯罪体现的十分明显,实践中,要加大对嫌疑人财产的扣押、冻结力度,实现财产上有力度的打击,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犯罪造成的损失基本相当的,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以及时变更,实现更好的打击效果。
当前,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大幅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刑事犯罪状况、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降低审前羁押率,有利于释放办案效能,缓解监管场所羁押压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当前犯罪变化情况的科学理念、有效方式和重要举措。我们要及时把握犯罪产生、发展、预防和惩治的规律,把对这种规律的掌握,体现在包括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有效降低审前羁押,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