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侵入367台网络摄像头偷窥获刑
2021-04-02 13:50新华网浏览:次
新华社合肥4月1日电(记者张紫赟)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丁某在QQ群里看到有人出售一款软件,能侵入他人摄像头,观看视频画面。丁某出于好奇,花钱购买了该软件。该软件可以自动获取IP地址,自动扫描IP段内摄像头,破解成功,即可侵入他人网络摄像头观看、截取和录制保存视频画面。如果侵入的摄像头可以转动,可以通过控制该摄像头方向观看转动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如果摄像头内有存储卡,还可以选择回看。丁某觉得有意思,又通过QQ群和网站购买或下载多款类似软件。2019年5月31日至7月27日期间,丁某成功侵入367台网络摄像头并截取一些画面,供自己观看。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丁某在QQ群里看到有人出售一款软件,能侵入他人摄像头,观看视频画面。丁某出于好奇,花钱购买了该软件。该软件可以自动获取IP地址,自动扫描IP段内摄像头,破解成功,即可侵入他人网络摄像头观看、截取和录制保存视频画面。如果侵入的摄像头可以转动,可以通过控制该摄像头方向观看转动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如果摄像头内有存储卡,还可以选择回看。丁某觉得有意思,又通过QQ群和网站购买或下载多款类似软件。2019年5月31日至7月27日期间,丁某成功侵入367台网络摄像头并截取一些画面,供自己观看。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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