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看房人被“无感抓拍” 检察公益诉讼剑指非法采集人脸信息(2)
2021-03-18 14:45正义网浏览:次
事实上,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内的应用早已从公共安全领域扩展到商业领域,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手机解锁、支付转账、交通安检甚至考勤打卡等,应用场景随处可见。今年央视“3·15”晚会也曝光了多个商家偷偷获取人脸信息的问题。
人脸识别技术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信息安全问题也面临挑战,并引起公众担忧。
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柳慧敏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之所以面临严峻挑战,与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措施缺位乏力、个人保护意识不足等多种原因有关。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妥善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在立法、执法、监管等层面建立多维度的立体防护体系。
近年来,为应对这一新问题,我国正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再次明确了“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明确规定收集人脸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征求意见稿)》显示,各类型App需要的必要个人信息中均不涉及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
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在执法、监管层面如何有效落实也值得深思。
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史轶晴认为,要根据“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人脸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可以通过场景分类、信息分级等手段,为人脸信息的安全加码。如公共安全领域和商业领域的使用应有区别;刷脸支付线下技术较为成熟,线上仍存在诸多风险。
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周合星认为,相较于一般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予以更严格的保护,防止人脸信息的滥用。要加强对人脸识别系统、设备的生产、销售监管,尤其注重线上销售行为的管控,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售卖人脸信息的行为,斩断人脸信息非法交易产业链。更要发挥好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织密信息安全保护网。(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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