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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信息弱者”的消费权益(3)

2021-03-17 13:59法治日报浏览:
  数字经济时代更多消费者被算法算计专家支招
  如何维护信息弱者的消费权益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 孟 强
  《法治日报》记者 赵 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 郭 晶
  数字经济催生新消费
  消费者维权难题凸显
  记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加速转向线上,消费内容和场景随之快速变化。数据显示,202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2万亿元,同比下降3.9%;但全国网上零售额1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9%。
  这意味着由数字技术、线上线下融合等新商业模式以及基于社交网络和新媒介所催生的新消费正在成为主流。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新的维权难题也随之而来。
  在数字经济下,不少消费者表示,平台垄断让他们维权更加艰难,甚至看不见摸不着,同时维权成本太高与货品价格较低之间的“矛盾”导致他们“懒得维权”。
  刘俊海:面对不断增加的新消费维权案例,我们似乎不得不承认,这些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为消费者造就的新蓝海,往往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水区”。这可能意味着权利边界的模糊。而在主张各自权利时,无论卖家还是买家或者是其他涉事方,也很容易发现适用法律法规的缺失。
  不论是在实体经济还是数字经济下,与商家相比,消费者属于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一是经济实力不对等;二是信息占有不对称;三是纠纷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存在落差;四是消费者单方先行向商家转移财富的被动效应;五是市场结构的不均衡,包括商家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商家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现象;六是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普遍存在“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现象。
  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既要“拍苍蝇”,打击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实施的虚假广告、误导宣传、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打老虎”,坚决反对大型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曾有电商平台对售假电商直接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此举有利于依法切割平台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有利于改善平台自觉抵制假货、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商业形象,有利于尊重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经营权,有利于倒逼电商慎独自律,优化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数据流量无规则运行
  大数据杀熟亟须警惕
  记者:在网络消费领域,算法应用中存在的“大数据杀熟”、竞价排名、刷单虚假评价等现象,直接或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和消费行为,消费者以个体力量难以抗衡,是否应引起社会警惕?
  朱巍:“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数据垄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的核心原因是数据和流量的无规则运行。
  数字经济背景之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个体维权的问题。首先,要做到算法公平;其次,算法在人工智能应用时,要维护好一定的价值标准和审核标准;再次,第三方公信力介入,比如消费者协会进行监管。
  孟强:“大数据杀熟”在电商平台尤为突出,平台利用用户对平台的信任,通过用户的消费记录了解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再进行暗箱操作,这就是“薅熟人的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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