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隐匿财产型集资诈骗罪需注意三个问题(2)
2021-03-16 15:02检察日报浏览:次
自洗钱行为入罪后,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还要单独构成洗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程度更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罪处罚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需要通过上述解释和把握进行相对更重的处理。
(作者单位分别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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