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未告知律师被监督纠正(2)
2021-02-09 15:08法治日报浏览:次
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期间,扩大了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律师会见权。2019年1月7日,检察院督促侦查机关及时保障律师王某某行使会见权。同年1月14日,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随意扩大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等行为依法纠正和整改。
检察院还召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专题座谈会,梳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逮捕等环节中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容易忽视或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研究管用措施,切实加大类案监督力度,做到移送执行与监督同步进行。
【指导意义】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部门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涉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运用,对于因对相关法律理解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律师会见障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律师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办案经过】2019年10月31日,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年11月6日,谢某某提出上诉。谢某某委托律师侯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某市中级法院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同年12月19日,该中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次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20年3月11日,律师侯某某致信某市检察院,控告该中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而未听取、对上诉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超期未作回复等违法行为。检察院收到来信当日即依法受理。
检察院经查阅原案卷宗、询问侯某某、并两次与中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后查明:辩护律师侯某某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有自行提取的三名证人的电话录音材料。中院审查了侯某某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依据,对其中一名证人进行当面调查核实,对另外两名证人通过电话进行调查核实。中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后,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上诉期间辩护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中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
检察院审查认为,辩护律师控告该中院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问题不属实。在办理上诉案件过程中,中院作出不开庭决定后,未听取律师意见,未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
2020年3月20日,检察院口头向该中院主审法官提出了纠正意见,并书面回复侯某某,告知将继续跟踪监督。同年5月,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向中院发出检察建议。检察院还联合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制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办法》。同年8月,中院书面回复,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要求,加强整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指导意义】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
法治日报北京2月5日讯(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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