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未告知律师被监督纠正(2)
2021-02-09 15:08法治日报浏览:次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一起涉嫌受贿案,侦查机关拒绝辩护律师的会见要求;法院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说,本批典型案例涉及面广、类型丰富,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主体,涵盖会见权、知情权等律师执业权利,囊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案例的发布,对于各级政法机关规范行使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时开展阻权救济等工作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和规范意义。
律师申请知情权监督案
【办案经过】2019年11月20日,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市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律师鲁某某接受委托担任戴某某的辩护人。同年11月25日,鲁某某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同年12月16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鲁某某。同年12月20日,检察院决定对戴某某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鲁某某向检察院申诉称,侦查机关未依法告知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检察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听取鲁某某意见,询问侦查人员,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此外,检察院对当月移送该院的案件进行专项排查,有3位律师亦反映其知情权受阻碍。经调查核实,律师反映的情况均属实。
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2020年1月19日,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类案问题《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书面回复,表示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教育培训,进一步规范办案,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整改情况继续跟进监督,发现仍存在个别案件移送信息未告知的情况。为此,该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保障律师知情权暂行办法》。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置办法(试行)》。其间,侦查机关积极探索在“侦查机关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中开发新功能——系统会自动以短信方式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羁押地点、案件移送等信息发送给辩护律师,有效保障律师知情权。
【指导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诉讼环节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可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发送短信、网上自助查询等形式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律师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办案经过】2018年12月28日,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某市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4日,检察院对郎某某决定逮捕,并交由侦查机关执行。2019年1月7日,律师王某某要求会见郎某某。侦查机关以逮捕证上标注“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拒绝王某某的会见要求。
2019年1月7日,王某某向检察院申诉称,侦查机关以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阻碍其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当日依法受理,听取律师王某某的诉求及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沟通,核实王某某会见受阻的原因。经走访核查、调阅案卷查明:某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办案民警由于未掌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在未与承办检察官核实的情况下,即在逮捕证上标注该案为限制会见案件,导致律师王某某携“三证”会见时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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