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
2021-01-29 14:44正义网浏览:次
【关键词】
依职权抗诉 原告资格认定 “一揽子”解决争议
【案例简介】
胡某所有的房屋和周某所有的两间房屋南北相邻。胡某主张,其2003年购房时南面为露台,南墙上有窗户,2005年入住时发现加建了周某房屋。周某一直未居住。胡某因自己房门被王某封堵,将周某东侧房屋房门凿开,在与周某房屋共用墙面上开出一扇门,并使用周某西侧房屋。2007年5月始,周某以胡某为被告提起恢复原状、给付使用费等多个诉讼,已结案件均获支持,部分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中。胡某就其承担的使用费向王某索赔,法院判决王某承担40%的责任。2018年4月,胡某诉请撤销周某两间房屋的登记,天津市某中院作出257号终审行政裁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胡某与所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请再审被驳回。胡某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8年6月,胡某诉请撤销周某西侧房屋的登记,天津市某中级法院作出382号终审行政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某房屋与周某房屋共用墙面上的窗户,究系设计建设时已有还是后来人为开凿,在立案时无法判断。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应认定胡某与所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57号行政裁定的认定存在错误。鉴于257号行政裁定对382号行政裁定形成的羁束,2019年12月,在对382号行政裁定依职权抗诉的同时,对257号行政裁定一并提出抗诉。案件再审阶段,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跟踪问效,与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开展联合调查,查明周某房屋的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案涉争议历时久远、当事人矛盾尖锐、影响社会稳定,法检将相关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2020年12月18日,促成胡某购买其占用的周某的房屋,并就正在审理和执行案件给付使用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资格的错误认定,理清辨明当事人实际诉求后,依职权对未申请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在再审阶段,检察机关加强跟踪问效,凝聚与人民法院的共识,开展联合调查和调解,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存续10余年产生近30个诉讼的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维护了社会稳定。
3.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物业收费 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
【案例简介】
2015年3月,魏某等19人所在小区拆迁改造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安置过程中,山西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2017年6月30日,魏某等19人投诉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该局立案受理后,未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魏某等19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魏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魏某等人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因此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魏某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对魏某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上级机关进行请示,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2020年6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案涉小区其他189户的同类型问题参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处理方案“一揽子”解决。该协议现已执行完毕。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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