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6)
2021-01-29 14:44正义网浏览: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公开遴选、专家初评、公众投票、专家终评,从参选案例中,评选出“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021年1月28日对外公开发布。另有20件案例获评“2020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目录
1.王某凤等45人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2.胡某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3.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
4.某村五组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区政府和冯某土地行政登记抗诉案
5.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检察监督案
6.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就王某某与区房管局房屋补偿安置纠纷制发检察建议案
7.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8.王某等54人与山东某镇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裁判执行检察监督案
9.湖北省武汉市某家具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10.李某与陕西省商洛市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1.王某凤等45人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强制拆除 行政赔偿 促成和解
【案例简介】
2001年,某公司在北京市某镇工业园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10栋教学楼及5栋家属楼,并于2004年起将家属楼房屋陆续出售给其所属集团公司职工。2008年3月,某镇政府将案涉地块转让给某培训学校用于大学城建设,并由某培训学校委托某公司回购已出售家属楼。2010年,家属楼被断水断电断暖,王某凤等尚未与培训学校达成回购协议的原购房者开始上访、诉讼维权。由于案涉房屋一直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某镇政府于2018年2月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王某凤等人认为自身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于2018年10月起先后提起144件行政诉讼。北京某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凤等人并非被诉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据此驳回后续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王某凤等人的上诉请求和再审申请亦以相同理由被驳回。王某凤等45人就其中127起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凤等人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使用人,直接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属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且在“拆违”过程中被剥夺了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经综合评判涉案房屋“违建”事实、申请人实体上获得司法救济等因素,基于某公司与申请人有民事和解意愿,搭建平台促双方和解。最终45名申请人与某公司达成和解,2044余万元和解款项足额到账,127起案件申请人撤回监督。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某镇政府在“拆违”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行政管理能力,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上述建议被全部采纳并落实整改。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把司法为民、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一并审查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纠纷,引导各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达成和解,通过解决民事纠纷促进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并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胡某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目录
1.王某凤等45人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2.胡某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3.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
4.某村五组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区政府和冯某土地行政登记抗诉案
5.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检察监督案
6.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就王某某与区房管局房屋补偿安置纠纷制发检察建议案
7.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8.王某等54人与山东某镇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裁判执行检察监督案
9.湖北省武汉市某家具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10.李某与陕西省商洛市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1.王某凤等45人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强制拆除 行政赔偿 促成和解
【案例简介】
2001年,某公司在北京市某镇工业园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10栋教学楼及5栋家属楼,并于2004年起将家属楼房屋陆续出售给其所属集团公司职工。2008年3月,某镇政府将案涉地块转让给某培训学校用于大学城建设,并由某培训学校委托某公司回购已出售家属楼。2010年,家属楼被断水断电断暖,王某凤等尚未与培训学校达成回购协议的原购房者开始上访、诉讼维权。由于案涉房屋一直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某镇政府于2018年2月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王某凤等人认为自身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于2018年10月起先后提起144件行政诉讼。北京某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凤等人并非被诉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据此驳回后续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王某凤等人的上诉请求和再审申请亦以相同理由被驳回。王某凤等45人就其中127起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凤等人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使用人,直接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属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且在“拆违”过程中被剥夺了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经综合评判涉案房屋“违建”事实、申请人实体上获得司法救济等因素,基于某公司与申请人有民事和解意愿,搭建平台促双方和解。最终45名申请人与某公司达成和解,2044余万元和解款项足额到账,127起案件申请人撤回监督。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某镇政府在“拆违”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行政管理能力,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上述建议被全部采纳并落实整改。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把司法为民、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一并审查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纠纷,引导各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达成和解,通过解决民事纠纷促进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并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胡某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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