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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弃养”风波:郑爽张恒为何能“钻法律空子”?(2)

2021-01-20 13:31中国青年网浏览:

  2014年11月,泰国国家立法议会表决通过了《保护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法(草案)》。该法完全禁止商业性代孕,规定任何人付费或者基于报酬而为他人代孕均属违法行为。
  2016年,柬埔寨通过法令,宣布卫生和司法部门明确禁止代孕,代孕行为将受到法律管制,任何商业性代孕都被认为是非法行为,避免了代孕在柬埔寨的进一步泛滥。
  2014年之前,越南对于代孕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借2014年修订婚姻法的契机,越南国会对代孕现象展开了广泛讨论,最终以高比例的赞成票通过了《婚姻家庭法修正版》,并将代孕合法化的内容纳入其中。
  该法承认并允许通过非商业性代孕进行分娩,但是禁止存在商业目的的代孕,违法代孕者将面临《民法》《婚姻与家庭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严厉惩处。
  允许“商业代孕”的国家中,“代孕之都”乌克兰被人熟知。
  在乌克兰,商业代孕是合法生意。过去几年,越来越多的外国夫妇来乌克兰寻找代孕妈妈。有数据显示,从2016年到2017年,乌克兰的代孕市场需求激增10倍。
  以至于2020年5月,外媒援引乌克兰当局消息称,百名由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滞留在乌克兰,婴儿的外国父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边境关闭而无法前来接他们。
  对代孕的立法国内仍在讨论阶段
  在国内,代孕一直不被监管部门允许。
  现行有效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规定主要是 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中《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胚胎,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该管理办法只能对正规的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其对代孕的规制方式存在不足。
  一是上述文件层级过低且适用范围狭窄,规定文件的层级只停留在规章上,内容上也仅仅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限制,且只简单涉及禁止代孕。
  二是行政处罚力度疲软。根据2001年“两个办法”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处罚的上限数额分别为“3万”和“1万”,非医疗机构的处罚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上限也仅为“1万”。
  监管层不允许代孕,立法方面也在踌躇。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也被外界视为国家层面将对代孕实行全面管理的标志。
  在对草案的分组审议中,草案第35条引起与会代表激辩。
  支持者称,委托方和代孕方都处在高风险、无保障的环境中,为防范潜在纠纷禁止代孕,有其道理;反对者则认为,不应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禁止代孕还会让“失独者”再受打击。最终,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禁止代孕”的相关条款。
  持续打击却屡禁不绝,代孕该何去何从?
  现实情况是,在执法监管层面,对不断被曝光的代孕市场乱象,进行专项整治。
  2015年4月,原国家卫计委等12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自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代孕专项行动。
  时任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全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金小桃在会上指出,国内各种代孕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国合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扰乱正常生育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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