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人讨货款被判刑案追踪:重审一审获判无罪(3)
2021-01-12 12:52澎湃新闻浏览:次
无罪!拿到判决书那一刻,王润志很激动:该来的正义终于来了。
因与商业合作伙伴的货款纠纷,在湖南长沙经商的王润志没有想到,面临的是一场延及数年的刑事追诉。5年前,他正打着向汕头市雅娜公司索要数百万货款的民事官司,但在2016年2月19日,他被广东汕头警方带走,警方称,雅娜公司控告他伪造印章。此后,司法机关4换罪名,先后以伪造印章、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他。
案件走过曲折的刑事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两次对王润志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两次不开庭审理直接发回重审。在历次审理中,作为被告人的王润志一直自辩无罪,并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2021年1月11日,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对王润志作出第二次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无罪。
因货款结算纠纷陷入刑案
王润志是长沙一名经营日化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专门向长沙各大超市供货。
据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5月18日,王润志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娜公司”)签订经销协议,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湖南长沙地区包场超市“馥珮”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同月25日双方补充约定,雅纳公司授权王润志向长沙地区家润多超市7个门店供货。
同时,双方约定,在王润志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前,雅娜公司与大卖场签订供货协议,按王润志回款100%提供税票,并收取2.5%的税金。据此,雅娜公司每年度与家润多超市签订1份编号为3012A的采购合同,由王润志向家润多提供雅纳公司产品,并与超市结算货款,雅娜公司根据销售货款金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收到发票后将相关货款汇到雅娜公司账户,王润志再依据应回款金额从雅娜公司中提货。
2010年至2011年期间,王润志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签订了2011年度、2012年度编号为3651A的合同,但仍按照3012A的合同货款结算手法结算,并提供发票等。
但雅娜公司并不承认3651A合同的真实性。2015年9月,雅娜公司在与王润志的一场民事诉讼中,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润志伪造其公司印章,与家润多超市签订了编号为3651A的采购合同。
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19日9时许,王润志在厦门至新加坡的航班检查时被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局民警带走。当天,警方以其涉嫌伪造印章罪予以刑拘。
合作伙伴的交恶始于双方2014年2月在广州未就货款结算对账达成一致。
此前潮南法院开庭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双方对账不欢而散。随后双方回各自所在地法院,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王润志方一起案件已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尚在审理时,绵延5年的刑事指控突然降临。
第二次二审发回重审
庭审证据显示,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潮南区公安分局提供了一枚公司印模,称3651A合同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印章,控告称王润志涉嫌伪造其公司印章,签订3651A合同。2016年2月19日,王润志以涉嫌伪造印章罪被刑拘。
2016年3月25日,在“扛了一个多月”后,王润志收到潮南检方的批捕决定,涉嫌罪名由伪造印章变更为诈骗罪。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律师从中斡旋,王润志及其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作为乙方,与甲方雅娜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互相对民事案件撤诉,王润志放弃对雅娜公司的任何债权或合同权利,再出现纠纷,就到雅娜公司所在法院去解决。王润志称该协议是,“屈辱的不平等协议”。
在看守所签订该协议后,雅娜公司向王润志出具了谅解书。潮南区检察院为王润志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6年9月9日,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未以公安机关立案的“伪造印章罪”、亦未以其批捕的“诈骗罪”对王润志提起公诉,而是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因与商业合作伙伴的货款纠纷,在湖南长沙经商的王润志没有想到,面临的是一场延及数年的刑事追诉。5年前,他正打着向汕头市雅娜公司索要数百万货款的民事官司,但在2016年2月19日,他被广东汕头警方带走,警方称,雅娜公司控告他伪造印章。此后,司法机关4换罪名,先后以伪造印章、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他。
案件走过曲折的刑事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两次对王润志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两次不开庭审理直接发回重审。在历次审理中,作为被告人的王润志一直自辩无罪,并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2021年1月11日,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对王润志作出第二次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无罪。
因货款结算纠纷陷入刑案
王润志是长沙一名经营日化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专门向长沙各大超市供货。
据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5月18日,王润志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娜公司”)签订经销协议,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湖南长沙地区包场超市“馥珮”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同月25日双方补充约定,雅纳公司授权王润志向长沙地区家润多超市7个门店供货。
同时,双方约定,在王润志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前,雅娜公司与大卖场签订供货协议,按王润志回款100%提供税票,并收取2.5%的税金。据此,雅娜公司每年度与家润多超市签订1份编号为3012A的采购合同,由王润志向家润多提供雅纳公司产品,并与超市结算货款,雅娜公司根据销售货款金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收到发票后将相关货款汇到雅娜公司账户,王润志再依据应回款金额从雅娜公司中提货。
2010年至2011年期间,王润志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签订了2011年度、2012年度编号为3651A的合同,但仍按照3012A的合同货款结算手法结算,并提供发票等。
但雅娜公司并不承认3651A合同的真实性。2015年9月,雅娜公司在与王润志的一场民事诉讼中,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润志伪造其公司印章,与家润多超市签订了编号为3651A的采购合同。
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19日9时许,王润志在厦门至新加坡的航班检查时被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局民警带走。当天,警方以其涉嫌伪造印章罪予以刑拘。
合作伙伴的交恶始于双方2014年2月在广州未就货款结算对账达成一致。
此前潮南法院开庭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双方对账不欢而散。随后双方回各自所在地法院,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王润志方一起案件已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尚在审理时,绵延5年的刑事指控突然降临。
第二次二审发回重审
庭审证据显示,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潮南区公安分局提供了一枚公司印模,称3651A合同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印章,控告称王润志涉嫌伪造其公司印章,签订3651A合同。2016年2月19日,王润志以涉嫌伪造印章罪被刑拘。
2016年3月25日,在“扛了一个多月”后,王润志收到潮南检方的批捕决定,涉嫌罪名由伪造印章变更为诈骗罪。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律师从中斡旋,王润志及其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作为乙方,与甲方雅娜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互相对民事案件撤诉,王润志放弃对雅娜公司的任何债权或合同权利,再出现纠纷,就到雅娜公司所在法院去解决。王润志称该协议是,“屈辱的不平等协议”。
在看守所签订该协议后,雅娜公司向王润志出具了谅解书。潮南区检察院为王润志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6年9月9日,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未以公安机关立案的“伪造印章罪”、亦未以其批捕的“诈骗罪”对王润志提起公诉,而是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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