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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宣判适用《民法典》首案(3)

2021-01-05 12:43北京青年报浏览:
  高空抛物致人受伤谁担责 打羽毛球被击中眼睛诉球友能否获支持
  全国多地宣判适用《民法典》首案

全国多地宣判适用《民法典》首案

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首起“自甘冒险”案庭审现场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记者发现,全国各地法院宣判了多个《民法典》实施后的首案,其中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宣判了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首起“自甘冒险”案。
  江西
  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水源
  企业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用水。
  法院认为,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处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万余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万余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以案说法
  有力威慑故意污染环境行为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表示,《民法典》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这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具有明显的遏制作用。过去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侵权,对于侵权人仅仅让他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惩罚力度并不够,现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就可以对这些违法的行为形成有力威慑。
  此外,惩罚性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也是一种安慰和补偿。
  北京
  老人打羽毛球受伤诉球友
  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年过七旬的宋老先生在公园与人相约打球,却被球友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昨天,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据悉,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老先生、周先生与其他四人在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老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老先生在周先生陪同下到医院就诊,此后,宋老先生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并住院治疗四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宋老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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