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卖家被追刑责 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户困局待解(3)
2021-01-04 13:29成都商报浏览:次
呼吁人工繁育不与野外野生动物画等号
2020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记者会上提到,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收到8000多条意见,其中重点提到,建议在立法上,对人工驯养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对待。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等情况,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有分析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或将给身陷人工驯养繁育案件的当事人带来希望。尤其是对以费氏牡丹鹦鹉为代表的那些虽仍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人工繁殖技术成熟,无社会危害性的案件给与从宽处理。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先后代理过多起相关案件,长期呼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能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刑法保护。在她看来,《指导意见》对野生动物交易犯罪指导意义重大:第二条对严格把野生动物交易犯罪对象限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不包括驯养繁殖;第三条把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不包括驯养繁殖;第九条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相关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在我看来,这几条(《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应该属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交易的出罪条款。”郑晓静说。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任江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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