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卖家被追刑责 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户困局待解(2)
2021-01-04 13:29成都商报浏览:次
引进人
30多年前从香港引进
均为人工繁育种鹦鹉
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何松波两年前代理过一起费氏牡丹鹦鹉案子,当时有感于养殖户及爱好者的遭遇,于2018年写信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呼吁国家尽快将费氏牡丹鹦鹉等陆生野生动物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7年1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设了专门规定,明确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17年7月1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将暹罗鳄、虎纹蛙等9种野生动物纳入名录。建议贵局在54种野生动物名录的基础上尽快论证后将费氏牡丹鹦鹉等陆生野生动物及时纳入‘第二批名录’管理,以保障市场需求,及对原名录人工繁育从事商业性经营利用的养殖户及爱好者提供新的法律保障,以使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究风险。”何松波在信中写道。
“目前,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机构难以鉴定物种是人工驯养还是野外来源。因人工驯养和野外来源的费氏牡丹鹦鹉的DNA是一样的,无法从DNA去区分,要从外观特征和羽毛颜色才能区分。但现实中很多养殖户办不了费氏牡丹鹦鹉人工驯养许可证,相关部门可能将人工驯养的等同于野外来源的费氏牡丹鹦鹉追究刑事责任。”何松波告诉记者。
著名鸟类专家王增年从事鸟类研究五十多年。1986年,王增年作为北京爱鸟养鸟协会秘书长,从香港引进10种国外鹦鹉共计1000对,其中费氏牡丹鹦鹉100对,饲养于圆明园鸟厂。王增年告诉记者,当年引进的所有费氏牡丹鹦鹉均为人工繁育种鹦鹉。由于费氏牡丹鹦鹉十分容易繁殖,在国内人工种群已经有非常庞大的数量,加之价格亲民,全国各地大街小巷只要有卖鸟的都能见到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繁育鸟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另一种途径。把人工繁育的鸟拿去放生很容易造成它们的死亡。”王增年说。
反盗猎人士
无法完美区分驯养动物与野生动物
另一方面,记者注意到,关于在立法上对人工驯养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对待的建议,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反盗猎志愿者撰文指出,很多人担忧,一旦从立法上区别对待人工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盗猎洗白将很可能变得更普遍。比如画眉鸟、百灵鸟等获得繁殖许可后,实际上出现在市场上的这些鸟类大多来自野外捕捉,不法商贩或通过许可证将非法捕捉的野生动物洗白。
“若真能理性、客观、科学区分人工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不让一人因不伤害野生种群的人工繁育活动而‘含冤入狱’,也不让一只无法野放的人工繁育动物因收容救护不当而惨死,同时又能避免盗猎洗白,岂不美哉?但,我们真能完美区分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吗?”该反盗猎志愿者表示。
近年来,因售卖鹦鹉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并不少见,尤其以“深圳鹦鹉案”最广为人知。2016年5月,王鹏因售卖6只家养鹦鹉(其中2只为小太阳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王鹏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3月,王鹏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二审判决。
2019年江西邱国荣鹦鹉案中,涉案鹦鹉也是费氏牡丹鹦鹉,最终邱国荣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该案代理律师认为,与深圳鹦鹉案相比,虽均为人工繁育,但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原林业部《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允许商业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最终法院参照深圳鹦鹉案做出了从宽处理,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没有做出无罪判决。
鹦鹉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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