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伤人,真的没“法”管?(2)
2020-12-17 12:52 工人日报浏览:次
注意力经济大行其道,在一些造谣者看来,流量带来利益。“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非法交易,例如花钱买热度,为网络谣言推波助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一些网络谣言的背后存在利益链。
据公开资料,在“伪造血衣造谣教师体罚案”中,造谣者刘某向马某支付了760元购买“增粉”、点赞及转发等服务。后马某转包给某非法网络平台,致“广州一小学体罚哮喘儿童至吐血抢救”微博被转发140万余次。
“造谣成本太低了,处罚太轻,有些网络信息让人真假难辨”,许多网民表示“苦网络谣言久矣”。在新华网组织的一项16.4万人投票的问卷调查中,近两成网友表示,辨别网络谣言有难度,被谣言蒙骗后转发“助攻”的情况也存在。
赵虎指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网络谣言,造谣者、传播者可能会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受害者在遭遇网络谣言后,因对具体的法律程序不清楚,同时还担心经济、时间与精力成本,往往容易放弃维权,导致事件最后不了了之。
造谣后不该止于“道歉了事”
“我可以做的,是通过我的维权,对社会上其他怀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给类似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一点点借鉴。”12月10日,“富婆出轨快递小哥”谣言的受害者吴女士通过视频发声,表示要让自己的不幸遭遇更有价值和意义。
吴女士已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12月14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赵虎指出,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明年即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其中就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反刑法。”赵虎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发现谣言后,要在网络平台及时投诉,平台方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赵虎提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还在完善。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伪造血衣造谣教师体罚案”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多地公安、法院提醒,公众在网络上要注意明辨是非、谨言慎行,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记者 赵琛)(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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