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申请权有望得到遏制(3)
2020-12-11 12:55法治日报浏览:次
采访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敬波教授分析指出,政府信息是公共产品,具有资源稀缺性,无序利用会造成政府财政难以负担。考虑到公开成本和必要性的问题,并非所有信息都需要政府主动公开。有些信息根据申请而公开,就会产生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成本和收费。因此,依申请公开实行收费制度是国际惯例。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认为,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信息收费内容,但后期因为手续繁琐,实际上公民依申请公开收费的实例极少,一直没怎么发挥作用。适度收费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也有助于避免行政成本浪费,因为实践中确实有部分申请存在过度占用行政资源的问题。因此,适度收费对于遏制滥用申请权现象是有利的。
用好政策引导功能切忌出现矫枉过正
此次《管理办法》强调是针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作出的必要限制措施,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种调节手段。那么,《管理办法》的出台该如何落地生根?对于解决少数人滥用申请权的问题及现象,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对此,吕艳滨分析认为,在实际操作当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收费对合理申请政府信息行为的不当限制,对于申请量大的当事人,也要区分其申请目的、用途、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者说对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具有促进作用。比如,有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经过审查之后,其实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那么对于这些申请,即便量大也不应当收费。诸如此类问题,是否可以进行一些特殊规定?同时,收费程序也不宜太复杂,不能因为收费、缴费而过度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甚至要防止个别机关借收费规避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
王敬波认为,国办出台《管理办法》很有积极意义,有一定的政策引导功能,对于那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信息公开申请作为谋利手段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规范约束作用。但是,信息收费制度并非万能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问题,决不能仅仅依靠收费来解决。因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这个问题,涉及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各类矛盾纠纷,它们只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出来了而已。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过度消费政府信息公开这项制度,要回归对这项制度本身科学理性的认识,不能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超载,它并不能完全承担解决社会矛盾,尤其是解决长期积累下来一些社会矛盾的功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是为了满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王敬波说。(记者 万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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