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申请权有望得到遏制(2)
2020-12-11 12:55法治日报浏览:次
推行统一收费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新修订的条例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借鉴有关国际经验,在原条例有关收费规定的基础上,将收取信息处理费确立为必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制定《管理办法》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必要举措。”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在《管理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认真分析总结了我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现状与问题,特别是申请人滥用申请权的现象,适度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时对发改委、财政部2008年制定的政府信息收费规定执行情况作了全面总结,以此确定《管理办法》的基本定位和信息处理费的基本标准。其间,还邀请最高法、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充分论证,并向各地各部门及中央有关部委等93家单位大范围征求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为: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为: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据介绍,此前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收费方式可操作性不强,部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申请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认定把握不准,既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管理办法》对收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既可以规范引导申请人,也可以规范约束行政机关。
按期缴纳相应费用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管理办法》对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程序、收费方式以及相关的监管机制都作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并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有机衔接,形成工作闭环。
比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收费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可以实现线上缴费和线下银行网点缴费,收费方式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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