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式量刑”开辟刑罚适用第三道路(2)
2020-12-10 14:12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在刑法基础理论中,刑罚理论占据罪刑关系这个制高点,是研究罪刑关系的起点。安东尼·达夫的《刑罚·沟通与社群》是一本探讨刑罚应当是什么的一种理想性理论——一种有助于充分证成刑罚正当性的刑罚制度设想。应该说,达夫教授基于沟通哲学展开的整体性理论对于刑罚结构与体系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本书的开篇便指出,长期以来,刑罚哲学一直是多种版本的结果主义和报应主义的战场。结果主义坚持认为,任何人类实践活动的正当性都基于其实际产生的或期待产生的结果:一个独立的,且可确认的善。其中,最明显的善就是预防犯罪。然而,达夫教授却认为,结果主义为达到其所宣称的“有效预防犯罪”这一宏大目标而采取的多种策略皆归于失败。并且,刑罚与作为其正当性目标的“预防犯罪”之间的逻辑关联,并不能强大到可以证成其自身正当性的程度。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积极报应主义认为,应当惩罚有罪者,或者正义要求对他们施加刑罚。因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正当反应,即为了消除犯罪人违法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针对犯罪人“罪有应得”的观念,达夫教授指出,即使有罪者在某种意义上应得痛苦,但通过建立一套刑法和刑罚制度以施加这种痛苦并不属于国家适当的任务。基于上述分析,达夫教授主张,应当建立一种不同的、更精致的刑罚概念,依据这样的概念,刑罚可以达致修复与和解的目标。
在刑罚报应主义和结果主义两种语境下,刑罚均被描述成“我们”向“他们”做的事情,“他们”仅仅是被动、消极的接受者。施加惩罚的“我们”是守法公民,被惩罚的“他们”是危险的局外人,我们必须对“他们”采取防卫。此时,施加的刑罚无疑带有明显的排斥性和单向性。然而,达夫教授试图追寻并建立一种具有包容性的刑罚概念,尝试从“我们”相互施加要求的沟通或协商的角度来证成刑罚的正当性。他将刑罚理解为一种现世的赎罪、世俗的忏悔,其目标不仅在于对道德谴责的表达,更是说服犯罪人进行悔悟、改造,完成与被害人的和解。他认为,刑法的目标不是简单地让公民避免犯罪或者让犯罪人避免再犯。毋宁说,它的目的是让公民认识和认同法律要求的正当性,并基于此避免犯罪行为,或者让犯罪人认识到其过去罪行的不法性,进而避免未来的犯罪行为。
而让公民尤其是犯罪人认识和认同刑罚正当性的最佳路径在于,尊重其作为一个道德主体的要求,让其参与理性的道德说服过程。这也符合达夫教授所主张的,刑法和刑事程序应当是一种法律与公民共同参与的沟通性事业。通过这样一种沟通性的程序尝试,让公民不仅仅认识并认同特定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更是要认识并认同这些行为是错误的,以及其错误的原因。而这个沟通的过程,并非是单向度的,而是也期待着行为人的回应。
综观达夫教授的刑罚沟通论,其相较于刑罚报应主义、结果主义而言,最为显著的特征在于,他高度关注犯罪人的道德主体地位,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同时,这也与崇尚自由的现代法治精神相吻合。一般而言,比起公民在这种活动中的被动卷入,更推崇主动的参与。实际上,刑罚沟通理论是一种道德教育模式,其试图通过刑罚的运作过程,来劝说一个人在道德上应当如何行为,让他认识到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由此,刑罚裁判的过程必须符合理性沟通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强调对犯罪人的尊重,也需强调刑罚本身不宜过分严苛。
刑罚相较于纯粹的道德规劝而言,其提供了一个履行义务的理性的抑制性的诱因,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其效率更高。当然,作为一个在道德上可以交谈的人,国家首先试图对他进行道德言说。一旦这种沟通失败了,就应当进一步采取强制性的话语进行规劝。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了把公民继续视为道德上可以交谈的人,或者放弃了与公民进行沟通。因为,刑罚的运作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对公民进行规劝的言说过程。
本书的开篇便指出,长期以来,刑罚哲学一直是多种版本的结果主义和报应主义的战场。结果主义坚持认为,任何人类实践活动的正当性都基于其实际产生的或期待产生的结果:一个独立的,且可确认的善。其中,最明显的善就是预防犯罪。然而,达夫教授却认为,结果主义为达到其所宣称的“有效预防犯罪”这一宏大目标而采取的多种策略皆归于失败。并且,刑罚与作为其正当性目标的“预防犯罪”之间的逻辑关联,并不能强大到可以证成其自身正当性的程度。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积极报应主义认为,应当惩罚有罪者,或者正义要求对他们施加刑罚。因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正当反应,即为了消除犯罪人违法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针对犯罪人“罪有应得”的观念,达夫教授指出,即使有罪者在某种意义上应得痛苦,但通过建立一套刑法和刑罚制度以施加这种痛苦并不属于国家适当的任务。基于上述分析,达夫教授主张,应当建立一种不同的、更精致的刑罚概念,依据这样的概念,刑罚可以达致修复与和解的目标。
在刑罚报应主义和结果主义两种语境下,刑罚均被描述成“我们”向“他们”做的事情,“他们”仅仅是被动、消极的接受者。施加惩罚的“我们”是守法公民,被惩罚的“他们”是危险的局外人,我们必须对“他们”采取防卫。此时,施加的刑罚无疑带有明显的排斥性和单向性。然而,达夫教授试图追寻并建立一种具有包容性的刑罚概念,尝试从“我们”相互施加要求的沟通或协商的角度来证成刑罚的正当性。他将刑罚理解为一种现世的赎罪、世俗的忏悔,其目标不仅在于对道德谴责的表达,更是说服犯罪人进行悔悟、改造,完成与被害人的和解。他认为,刑法的目标不是简单地让公民避免犯罪或者让犯罪人避免再犯。毋宁说,它的目的是让公民认识和认同法律要求的正当性,并基于此避免犯罪行为,或者让犯罪人认识到其过去罪行的不法性,进而避免未来的犯罪行为。
而让公民尤其是犯罪人认识和认同刑罚正当性的最佳路径在于,尊重其作为一个道德主体的要求,让其参与理性的道德说服过程。这也符合达夫教授所主张的,刑法和刑事程序应当是一种法律与公民共同参与的沟通性事业。通过这样一种沟通性的程序尝试,让公民不仅仅认识并认同特定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更是要认识并认同这些行为是错误的,以及其错误的原因。而这个沟通的过程,并非是单向度的,而是也期待着行为人的回应。
综观达夫教授的刑罚沟通论,其相较于刑罚报应主义、结果主义而言,最为显著的特征在于,他高度关注犯罪人的道德主体地位,是刑罚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同时,这也与崇尚自由的现代法治精神相吻合。一般而言,比起公民在这种活动中的被动卷入,更推崇主动的参与。实际上,刑罚沟通理论是一种道德教育模式,其试图通过刑罚的运作过程,来劝说一个人在道德上应当如何行为,让他认识到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由此,刑罚裁判的过程必须符合理性沟通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强调对犯罪人的尊重,也需强调刑罚本身不宜过分严苛。
刑罚相较于纯粹的道德规劝而言,其提供了一个履行义务的理性的抑制性的诱因,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其效率更高。当然,作为一个在道德上可以交谈的人,国家首先试图对他进行道德言说。一旦这种沟通失败了,就应当进一步采取强制性的话语进行规劝。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了把公民继续视为道德上可以交谈的人,或者放弃了与公民进行沟通。因为,刑罚的运作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对公民进行规劝的言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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