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元模式综合治理醉驾犯罪(2)
2020-12-09 13:05新华网浏览:次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酒型危险驾驶入刑已8年有余。作为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的犯罪化体现了刑法对公共安全法益前置保护的立法目的。经入刑规制,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意识得到普及,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下降,有力保障了公民人身财产及公共交通安全,但醉酒驾驶案件仍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5年来办理的醉驾案件数据,建议在司法办案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采取综合评价、多元处遇、防控结合的一体化治理模式,实现醉驾治理最优化。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东城区检察院共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746件746人,总体呈现严控特点。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度案件量占比逐年增高。自2014年以来,东城区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呈整体上升趋势,2014至2019年办理案件数分别占全年受案数的4.22%、7.36%、6.96%、11.22%、15.32%、22.20%。办案量占全年受案数排序上,2014年第六、2015年及2016年均第四、2017至2019年均第二。2014年至2019年,我院共受理一审公诉案件7022件9033人,其中,危险驾驶占11%,案件量排名第二。
例行检查在案发原因中占比逐年增加。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交通事故、纠纷等报警和设卡检查及巡查发现两类,因例行检查发现的占52.01%,因交通事故被发现的占46.24%。2014至2019年因交通事故案发占比分别为75%、66.29%、42.05%、50%、41.35%、22.63%,呈下降趋势,2016年后,设卡检查成为案件增长的主要因素。
高血液酒精含量占比下降,犯罪实害结果减少。在2014至2019年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80-160mg/100ml总占比58.04%,历年占比由51.47%上升至66.06%;血液酒精含量160-200mg/ 100ml总占比21.18%,历年占比由25.00%下降至18.25%;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总占比20.78%,历年占比由23.53%下降至15.69%;无犯罪结果的由55.88%上升至78.10%;仅造成财产、人身单项损失的由35.29%下降至21.90%;造成财产和人身双项损失的由8.82%下降至0件,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减弱。
“两高两低”趋势明显,羁押和实刑适用率高,不起诉及缓刑适用率低。在案746名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人中,刑事拘留占95.98%,取保候审占4.02%(19人因交通事故受伤,7人系未成年人或外国人,1人患有严重疾病,3人系情节轻微);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的占0.67%,远低于全市不起诉率9%的平均水平;提起公诉的741人中判处实刑的占96.63%,适用缓刑的占3.37%,无免予刑事处罚案件,体现了高压严打态势。
一审判决普遍较轻。一审判决刑期集中在拘役1至2个月,附加刑集中在罚金1000元至2000元。拘役1个月的占44%,拘役2个月的占38.6%;拘役3个月的占14.1%;拘役4个月的占2.4%;拘役5个月占0.5%;最高刑期拘役6个月的占0.4%。附加刑罚金的判决范围从1000至8000元,罚金1000至8000元对应的占比分别为30.37%、46.83%、12.14%、8.23%、0.81%、1.35%、0.27%。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分析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以严控主导的地域性执法理念影响。该类案件的处理体现明显地域特征,北京地区对符合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的危险驾驶案件严格执行办案指导方针,起诉和判处实刑的比例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体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查处醉酒驾驶执法力度的加大。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增长与执法部门的打击力度、宣传力度、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上升都有关系。因案件查处难度较低、犯罪事实相对简单、证据调查取证快,该类案件易成为交警部门的打击重点。定期专项整治、系统性打击活动多导致案件数增加。
三是案件快速办理诉讼程序的制约。从速裁程序试点以来,东城区对危险驾驶案件普遍适用速裁程序,2016至2019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的速裁程序适用率95%,简易程序适用率4.5%,普通程序适用率0.5%(适用的4起案件被告人均系外国国籍),执法机关对办案效率、办理期限的强调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的精细化办理,容易出现取证不全,带病起诉,带病判决。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东城区检察院共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746件746人,总体呈现严控特点。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度案件量占比逐年增高。自2014年以来,东城区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呈整体上升趋势,2014至2019年办理案件数分别占全年受案数的4.22%、7.36%、6.96%、11.22%、15.32%、22.20%。办案量占全年受案数排序上,2014年第六、2015年及2016年均第四、2017至2019年均第二。2014年至2019年,我院共受理一审公诉案件7022件9033人,其中,危险驾驶占11%,案件量排名第二。
例行检查在案发原因中占比逐年增加。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交通事故、纠纷等报警和设卡检查及巡查发现两类,因例行检查发现的占52.01%,因交通事故被发现的占46.24%。2014至2019年因交通事故案发占比分别为75%、66.29%、42.05%、50%、41.35%、22.63%,呈下降趋势,2016年后,设卡检查成为案件增长的主要因素。
高血液酒精含量占比下降,犯罪实害结果减少。在2014至2019年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80-160mg/100ml总占比58.04%,历年占比由51.47%上升至66.06%;血液酒精含量160-200mg/ 100ml总占比21.18%,历年占比由25.00%下降至18.25%;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总占比20.78%,历年占比由23.53%下降至15.69%;无犯罪结果的由55.88%上升至78.10%;仅造成财产、人身单项损失的由35.29%下降至21.90%;造成财产和人身双项损失的由8.82%下降至0件,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减弱。
“两高两低”趋势明显,羁押和实刑适用率高,不起诉及缓刑适用率低。在案746名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人中,刑事拘留占95.98%,取保候审占4.02%(19人因交通事故受伤,7人系未成年人或外国人,1人患有严重疾病,3人系情节轻微);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的占0.67%,远低于全市不起诉率9%的平均水平;提起公诉的741人中判处实刑的占96.63%,适用缓刑的占3.37%,无免予刑事处罚案件,体现了高压严打态势。
一审判决普遍较轻。一审判决刑期集中在拘役1至2个月,附加刑集中在罚金1000元至2000元。拘役1个月的占44%,拘役2个月的占38.6%;拘役3个月的占14.1%;拘役4个月的占2.4%;拘役5个月占0.5%;最高刑期拘役6个月的占0.4%。附加刑罚金的判决范围从1000至8000元,罚金1000至8000元对应的占比分别为30.37%、46.83%、12.14%、8.23%、0.81%、1.35%、0.27%。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分析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以严控主导的地域性执法理念影响。该类案件的处理体现明显地域特征,北京地区对符合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的危险驾驶案件严格执行办案指导方针,起诉和判处实刑的比例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体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查处醉酒驾驶执法力度的加大。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增长与执法部门的打击力度、宣传力度、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上升都有关系。因案件查处难度较低、犯罪事实相对简单、证据调查取证快,该类案件易成为交警部门的打击重点。定期专项整治、系统性打击活动多导致案件数增加。
三是案件快速办理诉讼程序的制约。从速裁程序试点以来,东城区对危险驾驶案件普遍适用速裁程序,2016至2019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的速裁程序适用率95%,简易程序适用率4.5%,普通程序适用率0.5%(适用的4起案件被告人均系外国国籍),执法机关对办案效率、办理期限的强调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的精细化办理,容易出现取证不全,带病起诉,带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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