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
2020-12-08 13:27正义网浏览:次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服务保障民企力度,持续传递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齐心协力护航民营企业行稳致远、健康发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以有力履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总书记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给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吃下了“定心丸”,也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努力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强化战略思维,进一步转变观念,将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检察重点工作,及时掌握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和诉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不断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坚持依法保护,加强平等保护,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信心和财富安全感。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重点要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结合好。一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让他们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插手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蓄意阻工、破坏交通等扰乱复工复产秩序的犯罪;依法帮助因涉高利“套路贷”深陷泥沼的民营企业减轻包袱、再获新生,帮助企业挽回损失。二是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打击强迫交易、串通招投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商标权犯罪;打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犯罪,突出打击收受对方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内鬼”,打击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职权向民营企业“索拿卡要”等职务犯罪。三是强化涉企案件法律监督。紧盯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三、更新司法理念,把准法律政策,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民营企业实际情况,落实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民营经济案件:对民营企业历史上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防止纠缠算旧账给民营企业添“新愁”;妥善办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决纠正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慎重处理创新创业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保护创新、支持创业、宽容失误,提供宽松社会环境。二是准确界定罪与非罪。要正确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结合检察办案实践总结涉企经济犯罪认定原则,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依法审慎办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主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依法从宽处理。三是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的,合理适用人身强制措施,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为其提供签署企业文件、书面沟通非涉案信息等便利条件,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以有力履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总书记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给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吃下了“定心丸”,也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努力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强化战略思维,进一步转变观念,将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检察重点工作,及时掌握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和诉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不断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坚持依法保护,加强平等保护,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信心和财富安全感。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重点要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结合好。一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让他们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插手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蓄意阻工、破坏交通等扰乱复工复产秩序的犯罪;依法帮助因涉高利“套路贷”深陷泥沼的民营企业减轻包袱、再获新生,帮助企业挽回损失。二是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打击强迫交易、串通招投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商标权犯罪;打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犯罪,突出打击收受对方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内鬼”,打击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职权向民营企业“索拿卡要”等职务犯罪。三是强化涉企案件法律监督。紧盯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三、更新司法理念,把准法律政策,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民营企业实际情况,落实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民营经济案件:对民营企业历史上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防止纠缠算旧账给民营企业添“新愁”;妥善办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决纠正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慎重处理创新创业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保护创新、支持创业、宽容失误,提供宽松社会环境。二是准确界定罪与非罪。要正确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结合检察办案实践总结涉企经济犯罪认定原则,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依法审慎办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主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依法从宽处理。三是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的,合理适用人身强制措施,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为其提供签署企业文件、书面沟通非涉案信息等便利条件,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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