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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欺诈退市第一案的台前幕后(3)

2020-12-08 13:05正义网浏览:

  “欣某公司这横跨两个阶段的财务造假行为,只是导致其财务信息虚假的原因,只是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两个犯罪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并不影响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独立性。”付浩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是两个罪名,该公司上市后披露的3份财务报告中均含有重大虚假信息,刚好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并且上市前后两个阶段的造假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牵连、吸收关系,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引导公安机关补强相关证据,成功追诉漏罪。 
  破解难题 
  降低各方损失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手段隐蔽、专业,社会影响很大,温某、刘某两名直接责任人员都具有羁押必要性,应当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苏凤琴介绍,一方面被告单位有大量欠款没有收回,温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催收义务,一旦其被羁押,欠款势必难收回,这既不利于保障股民、员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本案系单位犯罪,温某与刘某在犯罪过程中分工配合,若不羁押会有串供可能。结合温某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情况和两人各自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温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对于刘某采取的是逮捕的强制措施。 
  除此之外,还有个棘手的难题摆在办案组面前:公司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问题。 
  “本案整个犯罪过程需要有银行、欠款客户、关系企业进行配合,企业内部需要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办公室分工协作,造假过程涉及伪造金融票证,骗取贷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一系列牵连犯罪行为,涉及企业工作人员十余人,涉及面较广。”付浩介绍,结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欣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行为是由温某、刘某二人主导实施的,其他企业员工只是奉命具体落实,检察机关依法没有追究相关企业员工的刑事责任,在有针对性地打击犯罪的同时,保存了企业骨干员工,为企业重整保留了人才储备。 
  完成这些“规定动作”外,鉴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苏凤琴和付浩坚持劝导被告单位积极配合赔偿涉案股民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员工和股民的合法权益:“案件审查期间,欣某公司多次找到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承销商研究赔偿事宜。最终,在证监会的监督下,由证券承销商兴业证券成立专项基金先行垫付赔偿款,累计向1.1万余名股民赔偿经济损失2.37亿元。据此,在案件宣判前,我们依法函告丹东市中级法院,鉴于案件社会危害性客观上已经降低,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将该情节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经审理,丹东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刘某数罪并罚,对温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至此,这件创业板欺诈退市第一案终于落下帷幕。(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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