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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虐待动物需要专门立法吗(3)

2020-12-03 13:10法治日报浏览:

  我国部分地区近年来已经开始尝试通过立法来反对虐待动物。
  2014年5月23日发布的《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
  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
  2018年9月30日批准通过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表示,目前在民间,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日益受到公众的谴责,这种谴责本身也是一种文明的进步。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制裁,但来源于大众的这种近乎道德的声讨也会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不过,谴责与讨伐比起法律来说还是逊色,这类层出不穷的事件应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但也有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采取对动物全面保护的立场,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对于虐待动物行为,即便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也应当首先考虑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而不是在刑法中予以规定。虐待动物入罪也面临操作上的困难,动物的范围和虐待行为都较难界定。
  针对时有发生的虐待动物和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事件,在每年的两会上,经常可以看到关于反对虐待动物的提案:
  2015年,全国人大代表郑孝和呼吁制定动物保护法,打击取缔猫狗不法产业链;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建议制定防止虐待动物法,并建议在未立法前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应尽快将制定动物保护法纳入立法规划,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制定一部保护动物的法律。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巍建议,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表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虐待动物行为存在法律空白,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对构成动物虐待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作具体规定,对动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全面、全过程保护”。
  9月11日,农业农村部就人大提出的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建议进行回复:目前,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公安等多部门都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社会生活中虐待动物只是极少数现象,更多公民与动物是和谐相处的,针对这种很少的违背道德行为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缺少必要性,而且基本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解决。
  “我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农业农村部在上述回复中提道。(记者王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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