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
2020-11-27 14:03新华网浏览:次
新华社西宁11月26日电(记者李占轶)2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二级大法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担任审判长,二级大检察官、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蒙永山以检察员身份出庭,省级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2019年4月22日,上诉人苏某庭因感情纠纷,持尖刀、菜刀等工具捅死被害人林某及其父亲,并捅伤林某侄女,后又持铝壶、铝锅等砸伤林某伯父、伯母等人,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苏某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苏某庭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陈明国主审并担任审判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受案后,成立了由蒙永山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庭审中,陈明国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蒙永山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鉴于本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择期宣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检“两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规范办案行为,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9年4月22日,上诉人苏某庭因感情纠纷,持尖刀、菜刀等工具捅死被害人林某及其父亲,并捅伤林某侄女,后又持铝壶、铝锅等砸伤林某伯父、伯母等人,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苏某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苏某庭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陈明国主审并担任审判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受案后,成立了由蒙永山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庭审中,陈明国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蒙永山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鉴于本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择期宣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检“两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规范办案行为,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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