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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买卖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2)

2020-11-25 13:17北京日报浏览:

  关键词2 卖标者风险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咸某起诉要求田某将京牌别克轿车交付自己,咸某支付折价款15000元。经法院审查,2015年,田某用咸某的车牌指标出资购买了一辆别克牌小轿车,当时,田某承诺,咸某可以随时将车和车牌一起要回,但应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补偿。后来,咸某多次索要车牌未果便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田某将别克牌小型轿车交付咸某。法官释疑:
  别克牌小型轿车是田某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的,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咸某,咸某与田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正常秩序,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机动车号牌是国家对机动车行政管理的体现,不能抛开登记名下的机动车而单独作为返还对象。田某将涉案车辆登记在咸某名下,以咸某名义办理了车牌号,并实际占用、使用涉案车辆,造成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行驶人之间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形成机动车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以及个人财产状况等社会管理漏洞和法律关系隐患。现咸某主张返还涉案车辆,并对田某按车辆价值进行作价补偿,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精神,法院综合判断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同时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考虑到车辆的价值和使用情况,判令田某将车牌号连同涉案车辆一并返还咸某。对于车辆作价补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结合本案及实践可以看出,在京牌买卖中,卖标者存在四大风险点:
  风险一:指标收回难度大。因为车辆与车牌是不可分离的整体,一个指标只能对应登记一辆车。仅起诉返还车牌并非法院受案范围,且车牌与车辆不能分开返还,如果卖标者想要收回指标,往往需要指标使用人的配合。更严重的是,实践中常会存在指标经过多次倒手等,无法查询指标的实际使用人情况,或者指标使用人故意躲避拒不配合指标所有人过户的情形,一旦成诉,存在无法确定被告,或者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风险。即使法院通过缺席判决,判令将车辆和车牌一并返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找不到涉案车辆,也无法实现胜诉权益。
  风险二:卖标者个人信息被滥用风险。实务中,特别是背户买断,为了买标者方便办理车辆年检等相关手续,卖标者通常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交给买标者,如果买标者滥用卖标者身份证件,进行透支信用卡、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卖标者将会承担极大风险,甚至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三:指标车发生车祸等被迫参与诉讼的风险。京牌指标被买卖或租赁后,买标者将车辆登记在卖标者名下,买标者使用车辆不受卖标者控制。如果发生车祸要进行赔偿,那么事故车辆登记在卖标者名下,其作为车辆登记的所有人,将有可能会作为被告被追加参与诉讼。
  风险四:停车费、违法等均登记卖标者名下的风险。京牌指标买卖或租赁后,车辆实际使用人为买标者,但是与车辆相关的信息均登记在卖标者名下,包括停车费、违法罚款、个人信用记录等,卖标者往往会因为买标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而遭受相应损失。
  关键词3 “假离婚”过户风险 
  李某(男)与王某(女)是夫妻关系,王某因为生意需要,急需北京车牌,准备通过“闪婚闪离”的方式购买京牌。中介承诺王某与卖家张先生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将张先生名下车牌过户给王某,20日内就能拿到车牌,只需要中介费5万元和给张先生对价10万元,“办完就离,人牌两清”。但事与愿违,王某不仅没有拿到京牌,在与张先生领完结婚证、支付了5万元的中介费和第一笔对价6万元后,中介和“丈夫”张先生在约定车牌过户前均突然停机、失联。
  法官释疑:
  按照目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小客车指标只能由指标所有者本人使用,所以小客车指标并不是能够交易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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