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买卖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3)
2020-11-25 13:17北京日报浏览:次
最近的一则新闻引发社会关注:为过户京牌,一女子两年内结婚离婚28次。警方通报称,已刑拘124人,将持续严打严整以结婚为手段过户京牌指标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开始,北京实施小客车指标摇号政策,由于摇号资格严格、车牌中签率低、指标不能过户等原因,催生了京牌灰色交易地下市场,涉及买标者、卖标者、中介等多方主体。那么,京牌买卖的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呢?
关键词1 买标者风险
2018年,尹某起诉翟某和孙某,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无效。经法院审查,孙某将其车牌指标借给翟某使用多年,后翟某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尹某于2016年1月签订了《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孙某名下的购车指标转让给尹某长期使用,尹某向翟某支付车辆指标使用费60000元,翟某未经孙某授权情形下,在协议落款处代签下孙某的姓名。尹某在付款后即使用孙某的购车指标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孙某名下,所购车辆也一直由尹某使用。后孙某多次接收到违法信息,经多方寻找,2017年10月,孙某发现涉案车辆并报警。公安机关将车辆扣押后,要求尹某将车辆从孙某名下迁出,致使尹某无法继续使用所购车辆指标,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车辆指标使用费。
法官释疑: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尹某与孙某签订的《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合同目的是为了租赁并使用孙某名下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因此双方签署的《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无效。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京牌非法交易中,买标者存在四大风险:
风险一:合同无效风险。租赁、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后,如果一方反悔,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判合同无效的概率极大。因为租赁、买卖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也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该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二:问题中介风险。在京牌买卖、租赁过程中,有一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完成的,中介是否靠谱、指标来源是否可靠均不可控,如果买到问题指标,那么涉诉风险极大。实践中,部分中介为了追求利益,往往会隐瞒指标的问题,且部分二手车市场中介常会将“问题二手车”及指标一并出售,但是指标所有人并不知情。如果买到假车牌使用,除了损失购买车牌的费用,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风险三:合同违约及续签风险。还有人对京牌指标转让采取背户买断方式,即一次性买断一定时间的使用权,一般是20年或终身(车辆依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不论是将京牌背户买断,还是租赁京牌,买标者都面临卖标者违约的风险。特别是京牌租赁,租赁期一般为一年,卖标者为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在续签合同时坐地起价。为了防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使京牌买卖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买标者为了继续使用指标,不得不接受卖标者提高价格。
风险四:财产被抵押、出售、查封等风险。通常情况下,京牌指标不能过户,不论是买卖还是租赁车牌,买标者的车辆都将被登记在卖标者名下。如果卖标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抵押,都将给买标者带来财产损失。另外,如果卖标者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会根据登记情况查封登记在卖标者名下的车辆,即便买标者就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也无法支持。
关键词1 买标者风险
2018年,尹某起诉翟某和孙某,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无效。经法院审查,孙某将其车牌指标借给翟某使用多年,后翟某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尹某于2016年1月签订了《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孙某名下的购车指标转让给尹某长期使用,尹某向翟某支付车辆指标使用费60000元,翟某未经孙某授权情形下,在协议落款处代签下孙某的姓名。尹某在付款后即使用孙某的购车指标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孙某名下,所购车辆也一直由尹某使用。后孙某多次接收到违法信息,经多方寻找,2017年10月,孙某发现涉案车辆并报警。公安机关将车辆扣押后,要求尹某将车辆从孙某名下迁出,致使尹某无法继续使用所购车辆指标,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车辆指标使用费。
法官释疑: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尹某与孙某签订的《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合同目的是为了租赁并使用孙某名下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因此双方签署的《北京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无效。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京牌非法交易中,买标者存在四大风险:
风险一:合同无效风险。租赁、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后,如果一方反悔,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判合同无效的概率极大。因为租赁、买卖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也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该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二:问题中介风险。在京牌买卖、租赁过程中,有一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完成的,中介是否靠谱、指标来源是否可靠均不可控,如果买到问题指标,那么涉诉风险极大。实践中,部分中介为了追求利益,往往会隐瞒指标的问题,且部分二手车市场中介常会将“问题二手车”及指标一并出售,但是指标所有人并不知情。如果买到假车牌使用,除了损失购买车牌的费用,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风险三:合同违约及续签风险。还有人对京牌指标转让采取背户买断方式,即一次性买断一定时间的使用权,一般是20年或终身(车辆依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不论是将京牌背户买断,还是租赁京牌,买标者都面临卖标者违约的风险。特别是京牌租赁,租赁期一般为一年,卖标者为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在续签合同时坐地起价。为了防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使京牌买卖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买标者为了继续使用指标,不得不接受卖标者提高价格。
风险四:财产被抵押、出售、查封等风险。通常情况下,京牌指标不能过户,不论是买卖还是租赁车牌,买标者的车辆都将被登记在卖标者名下。如果卖标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抵押,都将给买标者带来财产损失。另外,如果卖标者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会根据登记情况查封登记在卖标者名下的车辆,即便买标者就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也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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