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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不诉率上升情况的数据分析(3)

2020-11-24 12:11正义网浏览:
  □捕后不诉率的升高,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增幅显著超越了法定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降幅。这主要是因为“慎诉”理念的贯彻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而法定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占比的大幅下降,恰恰说明实行“捕诉一体”后,各地检察机关将起诉的标准和办案思维前移到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引导侦查力度的不断增强,减少了既往逮捕的随意性,增强了捕诉的联动关系,进一步提高了逮捕的质量。
  早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出之时,有研究者就曾提出质疑:如果批捕与起诉的检察官为同一人,在办案责任制以及司法惯性的影响下,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或决定逮捕,批捕将绑架起诉,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几率会大为提高,被告人被定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然而,理论分析仅是一种“沙盘推演”,并不必然预测出司法实践的真实面向。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的统计看,2020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已逮捕案件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为12068人,占捕后审结人数(捕后审结人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经审查起诉办结的人数。这是“捕后不诉率”计算时所用的分母。如果在计算捕后不诉率时,直接用同一时期的捕后不起诉人数除以被逮捕人数会导致计算不准确。因为有些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一定的诉讼期间才能从侦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再由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起诉后决定是提起公诉还是作出不起诉。由于“时间差”的原因,会出现有些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在统计节点时还没有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捕后不诉率妥当的计算方法应该是逮捕后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除以捕后审结人数更为妥当。)的2%,捕后不诉率同比增加0.4个百分点。其中,普通犯罪9118人,占2.1%,同比增加0.4个百分点;重大犯罪716人,占0.9%,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职务犯罪55人,占0.8%,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经济犯罪2179人,占3.3%,同比增加0.3个百分点。从以上数据情况看,一些研究者所担心的“捕诉一体”后捕后必诉的现象并未发生。
  捕后不诉率提升的整体情况
  从数据看,“捕诉一体”后,捕后不诉率不降反升的直接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逮捕人数大幅减少。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19日公布的《2020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下称“主要办案数据”)看,2020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51002人,同比下降35.4%,而捕后已审结人数也同比下降17.9%。由于捕后审结人数的大幅下降,其作为计算捕后不诉率的分母较之以往自然变小,这是捕后不诉率升高的基础性条件。二是捕后不诉率的分子,即捕后不诉人数虽也有所减少,但减速相对缓慢。如前所述,2020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已逮捕案件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为12068人,同比下降0.1%。分子减速不及分母,最终促成了“捕诉一体”后捕后不诉率的总体升高。
  捕后不诉率提升的原因分析
  通过查阅资料和对一些地区检察机关的访谈调研,笔者认为,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后,2020年1月至9月捕后不诉率的升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得以贯彻。近年来,无论是最高检还是各省级检察院都反复强调“少捕、少押、慎诉”的办案理念,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还通过下发文件,设置考核指标加以督促落实。从“主要办案数据”看,2020年1月至9月,全国拟提请逮捕的各类犯罪嫌疑人707879人,不捕156877人,不捕率22.2%,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这说明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更为谨慎,切实贯彻了最高检提出的“少捕、少押”的办案理念。另外,在“慎诉”理念的指引下,各地检察机关灵活合理地适用了不起诉制度,敢用、善用、会用不起诉裁量权的能力和水平有所提升,2020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173068人,同比上升40.1%的数据已经充分说明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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