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王"的制药秘密:作坊藏身小区车库 禁止添加品成秘方(2)
2020-11-23 15:11正义网浏览:次
边学习边办案突破“拦路虎”
检察官在阅卷中发现:根据侦查机关现场扣押物品情况,犯罪嫌疑人何某销售的各类假药、保健品多达200余种,种类繁多。但公安机关仅认定了5种,可能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
由于该院之前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如何从这200余种涉案物品中准确认定出有毒有害食品或假药,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拦路虎”。
“此案具有复杂性、典型性,有些领域我们以前没有接触到。面对不懂不会的问题,我们就要主动出击,要‘请进来’‘走出去’,一边学习,一边办案!”在该院检察长办公会上,大家对此案重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研究下一步办案思路。
该院检察长黄进带领承办人员多次向区卫生、药品管理等部门了解相关知识,商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对涉案物品进行辨别认证。综合专家意见,办案人员向公安机关发出“对现场扣押的200多种物品进行分类,并对其性质作出判定”的补充侦查意见。
补充侦查期间,丹徒区检察院多次召开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方向。经过多方努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对22种物品作出假药认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在8种保健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涉案物品由5种增加至30种。
适用新法确保精准指控犯罪
2019年11月,丹徒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新版药品管理法对假药认定范围作出重新界定,删除了“以假药论”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一定影响。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变更起诉内容,对起诉书中载明的以假药论的21种药品予以剔除,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0年9月28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予以认可。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能否适用缓刑”展开辩论。
“我的代理人何某是家庭经济唯一来源和全家人的精神支柱,以维生素B冒充‘三唑仑’不会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犯罪情节较轻,请法庭在平衡法理人情的基础上对其适用缓刑。”
“被害人服用被告人生产的假保健品不仅不能治疗疾病,相反可能贻误治疗,甚至危害生命;且其销售地域较广,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鉴于何某犯罪行为,应严格限制适用非监禁刑。”检察官指出。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何某当庭认罪悔罪,“我不应该卖这种东西,我错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据了解,被告人何某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内容已履行到位。(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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