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被偷拍传上网?未告知就是侵权(2)
2020-11-19 15:57新京报浏览:次
韩晋指出,搭讪视频所拍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隐私权。“拍摄者与被拍摄者的这种交往互动,同时包含了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形体、衣着、行动及所处场所等方方面面,属于被拍摄者的社交隐私范畴,从法律意义上应该被认定为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活动。”韩晋表示,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的同意,拍摄并记录这种搭讪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更不用说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放。
他指出,可能有人会认为,很多社交媒体视频中,被拍摄人员的容貌和声音均经过处理,第三人无法识别出视频中的特定人员,“但是由于被拍摄者的形体、行为以及衣着等其他特定可识别特征往往比较多,所以即便作了技术处理,也并非一定能达到无法识别视频中的特定人员的效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技术处理也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韩晋说。
此外他表示,搭讪视频所拍摄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行踪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受法律保护。搭讪拍摄,往往会暴露被拍摄者所处的空间场所。“这些个人行踪信息,很多被拍摄者并不希望其他人知晓。”韩晋表示,拍摄者无意中暴露的个人行踪,也属于侵犯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的情形,不只对被拍摄者有民事权利侵犯之嫌,甚至可以为他人违法活动甚至是犯罪活动提供“机会”。
韩晋指出,按照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被拍摄者可以向信息处理者要求及时删除。
“这里的信息处理者既包括社交媒体内容提供者(抖音号所有人)也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如果二者没有及时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内容,被侵权的被摄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韩晋还建议,拍摄者应该采取正确的“打开方式”:首先,自报家门;其次,自报拍摄目的、内容和用途;再次,征得被拍摄者的明确同意,最后,拍摄完毕留好双方的联系方式并告知对方反馈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记者 徐美慧 郭薇 陈超 周博华)(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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