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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2)

2020-10-30 13:45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监督结果。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撤销了海南某科技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并于7月19日将违法整改措施及效果书面函告海淀区检察院。基于此,当事人王某沂已向海淀法院另行起诉,海淀法院已于2020年8月19日重新立案,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假借刑事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监督纠正。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已经败诉或获知即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恶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企图以此阻断对己方不利的已经生效或即将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损害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对此必须依法加以监督纠正。本案当事人在已经败诉的情况下,恶意隐瞒公司存在非备案章的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虚假报案,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严重阻挠了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侵犯了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及时查清了案件有关事实,排除了虚假干扰,及时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案,有效确保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 
  2.监督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开展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措施与手段,尤其是对于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案件更为必要。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海南某科技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后长期未能侦查终结。在此情况下,海淀区检察院果断调整调查核实策略,通过开展调查,核实涉案关键证据,排除矛盾证据,依法查明了有关案件事实,在综合研判并排除王某沂等人其他涉罪可能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以不符合立案标准监督撤案的决定,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和配合,有效确保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 
  3.要注意避免机械办案,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实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并非简单地就案论案,实务中“案结”往往并不意味着“事了”。海淀区检察院通过开展监督决定公开宣告工作,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及刑事政策等诸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监督决定得到了公安机关认同和支持;通过积极与法院法官对接,以便尽快重启民事审判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针对公安机关未按时限受立案等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效规范了刑事侦查活动;对于涉事公司人员可能涉嫌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适时启动监督程序依法进行监督,等等。通过上述撤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公开宣告等多种监督举措,有效规范了刑事立案侦查权的行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一次成功实践,有力确保了监督活动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案例二: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非法占有 引导取证 综合判断 监督撤案 
  【要旨】 
  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综合判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区分罪与非罪,防止办案人员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作出不利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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