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7)
2020-10-30 13:45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案例一: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科技公司骗取刑事立案干扰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伪造公司印章 民事纠纷骗取刑事立案 调查核实 监督撤案
【要旨】
当事人恶意隐瞒公司存在非备案章的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虚假报案,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程序正常进行,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案。
【基本案情】
2008年,北京市某光信科技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诉请海南某科技公司支付共同承揽的A项目利润分成,并出示了2004年7月的《联合投资协议书》,其上载明双方平分A项目利润,同时海南某科技公司认可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已投B项目20万元充抵A项目部分出资。海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辩称该《协议书》系伪造,其上所盖的该公司公章系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私刻。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该《协议书》海南某科技公司公章确与其公司提供的章样不一致,但与2004年7月海南某科技公司单独参与C项目使用的公章一致。2010年1月11日,海淀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海南某科技公司存在非备案公章,判决该公司支付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A项目分成款。至2015年,此案历经数次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均判决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胜诉,并执行部分款项。2015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第三次再审时,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伟以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海淀区公安分局报案。2016年1月10日,海淀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沂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一直未侦查终结。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再审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撤销海淀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起诉的再审裁定,且民事执行程序被海淀法院裁定回转;2018年3月,王某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消费令,其人身、财产权益遭到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9年2月,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以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伟隐瞒事实、骗取刑事立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
调查核实。经初步线索评估,海淀区检察院发现本案调查核实存在各类证据数量繁多且矛盾重重、证据分散取证困难、时间久远部分证据丧失取证条件等诸多困难和问题。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研判,依法开展了如下调查核实工作:第一,调取原始章样重新委托鉴定。因海南某科技公司曾多次更换公章,导致海淀法院及海淀公安分局委托进行的四份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存疑,故检察机关敦促公安机关前往该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重新调取原始可靠备案章样作为适格样本,并重新委托司法鉴定。第二,复核言词证据。检察机关向关键人员核实了海南某科技公司刻章用章、协议签订等争议事项,证实王某伟存在自行私刻公章的可能性。第三,调取关键书证并鉴真。检察机关通过深挖事实,向证人调取了争议《协议书》所涉B项目的相关工程验收资料,通过调取B项目招标存档资料、查找参与人员,证实王某伟在刑事报案时刻意隐瞒了海南某科技公司参与过B项目的事实,推翻了其据以主张《协议书》系伪造的重要理由,进而无法认定王某沂等人存在伪造《协议书》以及公章的犯罪事实。第四,排除他罪可能。经查证,争议公章章样曾出现在海南某科技公司2004年单独参与C项目的投标文书上,故即便存在伪造印章行为,也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同时,现有证据还排除了王某沂等人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监督意见。根据检察机关调查情况,海淀区检察院决定以本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019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年6月17日,针对公安机关未按时限受立案等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关键词】
伪造公司印章 民事纠纷骗取刑事立案 调查核实 监督撤案
【要旨】
当事人恶意隐瞒公司存在非备案章的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虚假报案,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程序正常进行,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案。
【基本案情】
2008年,北京市某光信科技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诉请海南某科技公司支付共同承揽的A项目利润分成,并出示了2004年7月的《联合投资协议书》,其上载明双方平分A项目利润,同时海南某科技公司认可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已投B项目20万元充抵A项目部分出资。海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辩称该《协议书》系伪造,其上所盖的该公司公章系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私刻。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该《协议书》海南某科技公司公章确与其公司提供的章样不一致,但与2004年7月海南某科技公司单独参与C项目使用的公章一致。2010年1月11日,海淀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海南某科技公司存在非备案公章,判决该公司支付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A项目分成款。至2015年,此案历经数次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均判决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胜诉,并执行部分款项。2015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第三次再审时,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伟以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海淀区公安分局报案。2016年1月10日,海淀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沂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一直未侦查终结。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再审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撤销海淀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起诉的再审裁定,且民事执行程序被海淀法院裁定回转;2018年3月,王某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消费令,其人身、财产权益遭到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9年2月,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以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伟隐瞒事实、骗取刑事立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
调查核实。经初步线索评估,海淀区检察院发现本案调查核实存在各类证据数量繁多且矛盾重重、证据分散取证困难、时间久远部分证据丧失取证条件等诸多困难和问题。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研判,依法开展了如下调查核实工作:第一,调取原始章样重新委托鉴定。因海南某科技公司曾多次更换公章,导致海淀法院及海淀公安分局委托进行的四份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存疑,故检察机关敦促公安机关前往该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重新调取原始可靠备案章样作为适格样本,并重新委托司法鉴定。第二,复核言词证据。检察机关向关键人员核实了海南某科技公司刻章用章、协议签订等争议事项,证实王某伟存在自行私刻公章的可能性。第三,调取关键书证并鉴真。检察机关通过深挖事实,向证人调取了争议《协议书》所涉B项目的相关工程验收资料,通过调取B项目招标存档资料、查找参与人员,证实王某伟在刑事报案时刻意隐瞒了海南某科技公司参与过B项目的事实,推翻了其据以主张《协议书》系伪造的重要理由,进而无法认定王某沂等人存在伪造《协议书》以及公章的犯罪事实。第四,排除他罪可能。经查证,争议公章章样曾出现在海南某科技公司2004年单独参与C项目的投标文书上,故即便存在伪造印章行为,也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同时,现有证据还排除了王某沂等人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监督意见。根据检察机关调查情况,海淀区检察院决定以本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019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年6月17日,针对公安机关未按时限受立案等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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