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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用法律护航花季(2)

2020-10-29 12:45正义网浏览: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10项具体职责,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的11项具体行为。“这些规定对未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佟丽华表示。 
  以前,法院审判中几乎不会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理某个案件,因为规定得太笼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是能够成为处理具体案件或者具体事件的法律。”宋英辉表示。 
  过去,人们还常常习惯用“没有牙齿的老虎”来形容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它规定很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后该如何处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做了大量工作,比如规定相关企业违反法律后,轻则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在佟丽华看来,这都是最严厉的处罚,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将更有利于法律的落实。 
  直到最后一次该法通过前的评估会,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都还一直关注着发现成年人陪同未成年人共同入住酒店时,酒店经营者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 
  “当时的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发现可疑情况,酒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方燕告诉记者,“我后来提出将‘可以’改成‘应当’,因为‘可以’带有选择性质,‘应当’则是一种法定义务,调整后能够压实酒店经营者的责任,同时也给犯罪嫌疑人威慑和压力。”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方燕欣喜地看到她的建议被部分采纳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从“可以”到“应当”,一个字词的差别,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初心、严谨与担当。 
  “应该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人民的呼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了特别好的法治环境,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意义深远。”方燕对此评价道。 
  2.几经探索下的呼与应 
  立法是对前期探索和努力最好的回应。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前,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国家监护的“兜底”制度等,早就走在不断探索的道路上,但因“于法无依”,而亟待法律确认。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 
  今年“六一”前夕,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不仅如此,强制报告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在总则部分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除了总则当中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三类主体以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在“学校保护”一章,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应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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