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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二选一"禁而不绝(2)

2020-10-21 17:59正义网浏览:

  有观点认为,“二选一”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那么,平台有权自行做出如“二选一”之类的交易规则或准入规定吗?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专家邱宝昌回应称,平台制定交易规则,需要考虑两种情况。一是不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二是不能损害潜在消费者、公众的利益。
  “平台通过合法竞争做大做强没有问题,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随便规定。”邱宝昌解释到,平台自主经营权需要尊重,但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抵触。“二选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经营的准则。“平台有一定的话语权,可以给竞争设置一些条件,但不能影响客户选择平台的权力。”
  此外,吕来明还提出,现实中的“二选一”除涉及合同问题外,也涉及两个或多个平台的竞争问题,需要结合反不当竞争法加以分析。
  对于如何认定平台制定条款的合理性,吕来明表示可以从三方面分析。一是平台和商家对相关条款作出约定的时间,若商家入驻时没谈排他条款,到某个特定场景下平台却让商家必须作出选择,可能涉及不公平条款;二是条款内容的可选择程度,平台需要给商家选择“单一平台经营时享有优惠”,或“多平台经营则不享有优惠政策”的权利,而不是非此即彼地强制性对商家进行下架;三是考量平台制定条款行为是否有针对特定的竞争平台,这也是考量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因素。
  最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法规的规制,更多考虑的是利益平衡的问题,而创新的本质是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或垄断某种资源“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对此,监管部门、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也达成共识,呼吁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电子商务协同共治发展格局,遏制电商平台和其他经济领域的“二选一”行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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