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索赔百万,法院审判结果为何反转再反转?(2)
2020-10-10 13:08央视新闻客户端浏览:次
“职业打假人”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索赔10倍赔偿,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判定难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再审判决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退一赔十”,不支持→支持→不支持
事情的经过要从2015年说起,2015年6月1日、5日,刘某先后在北京一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上,购买了86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共支付价款107500元。6月5日购买的6盒有公证员现场见证。之后,刘某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以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公证费,并增加赔偿10倍货款。
一审判决支持刘某退货,同时认为刘某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表明的产品标准号错标为冻扇贝的号,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确认刘某消费者身份,支持“退一赔十”。
经李某和生产商申请。去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决定提审此案,今年9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案涉干海参外包装上“复称出售”的说明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判令退货退款,不支持10倍赔偿。
此案由一审判决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到二审改判支持十倍赔偿,再到再审改判,不支持十倍赔偿。可见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上存在判断难度。那么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的分析,主要是认定:“再审的时候,就对二审和一审提到的包装问题,做了特别多的认定,判定他买的实际上散装海参。既然是散装海参的话,那么说他包装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可能就有点站不住脚了。特别是职业打假人最后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交相关的涉案海参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提交可能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所以说再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就认为,这种情况可能不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10倍的赔偿。”
“知假买假索赔”是否该支持?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此案受关注的原因除了一百多万的索赔额,还有原审原告刘某的身份。一审法院检索关联案件,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换句话说,刘某就是大家口中的所谓“职业打假人”。而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是否应受到支持?这一直是相关研讨会、媒体节目中争论的焦点。
观点一:职业打假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起到了一种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商家自律。
观点二:因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这一个目的的群体,他才是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很明显,他根本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特意去买假,他们谋求的都是他自己的私利,他们获得的赔偿有跟大家分享吗?有进行公益的诉讼吗?没有。
观点三: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告诉我这些是假的,我会把这些假货吃到肚子里去的哦。
现实的司法审判当中,一审和二审结果不一致的并非孤例。比如,2019年,山东青岛中院二审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简单来说,就是韩某花两万多元购买12瓶进口红酒,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因此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索要10倍赔偿。
此案一审判决认定韩某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赔偿诉求。而此前,韩某因同样的打假索赔行为先后被四家法院驳回。
而青岛中院二审判决则强调,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青岛中院同时支持了韩某十倍赔偿的诉求。
“退一赔十”,不支持→支持→不支持
事情的经过要从2015年说起,2015年6月1日、5日,刘某先后在北京一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上,购买了86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共支付价款107500元。6月5日购买的6盒有公证员现场见证。之后,刘某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以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公证费,并增加赔偿10倍货款。
一审判决支持刘某退货,同时认为刘某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表明的产品标准号错标为冻扇贝的号,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确认刘某消费者身份,支持“退一赔十”。
经李某和生产商申请。去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决定提审此案,今年9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案涉干海参外包装上“复称出售”的说明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判令退货退款,不支持10倍赔偿。
此案由一审判决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到二审改判支持十倍赔偿,再到再审改判,不支持十倍赔偿。可见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上存在判断难度。那么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的分析,主要是认定:“再审的时候,就对二审和一审提到的包装问题,做了特别多的认定,判定他买的实际上散装海参。既然是散装海参的话,那么说他包装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可能就有点站不住脚了。特别是职业打假人最后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交相关的涉案海参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提交可能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所以说再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就认为,这种情况可能不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10倍的赔偿。”
“知假买假索赔”是否该支持?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此案受关注的原因除了一百多万的索赔额,还有原审原告刘某的身份。一审法院检索关联案件,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换句话说,刘某就是大家口中的所谓“职业打假人”。而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是否应受到支持?这一直是相关研讨会、媒体节目中争论的焦点。
观点一:职业打假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起到了一种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商家自律。
观点二:因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这一个目的的群体,他才是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很明显,他根本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特意去买假,他们谋求的都是他自己的私利,他们获得的赔偿有跟大家分享吗?有进行公益的诉讼吗?没有。
观点三: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告诉我这些是假的,我会把这些假货吃到肚子里去的哦。
现实的司法审判当中,一审和二审结果不一致的并非孤例。比如,2019年,山东青岛中院二审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简单来说,就是韩某花两万多元购买12瓶进口红酒,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因此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索要10倍赔偿。
此案一审判决认定韩某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赔偿诉求。而此前,韩某因同样的打假索赔行为先后被四家法院驳回。
而青岛中院二审判决则强调,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青岛中院同时支持了韩某十倍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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