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起,辽宁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2)
公告内容如下
一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对省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对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辽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除上述指定管辖案件外,原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变,已经实行集中管辖的继续运行。
五
对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分别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
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执行。
七
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八
2020年10月9日以前已经接收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的行政案件由接收材料的法院立案审理,不得以管辖依据发生变化为由将案件移送至铁路、辽河两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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