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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既要惩治有偿删帖也要规制恶意差评

2020-09-25 12:45正义网浏览:
  近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破获一起以网络“水军”形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案件。据了解,该犯罪团伙通过有偿删除网络差评获利近300万元,涉及10余省份。目前,已有3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也是近年来全国破获此类案件中抓获人员最多、生态链条最完整、固定证据最全的案例之一(9月24日《人民日报》)。
  为维护电子商务评价制度的公平与正义,公安部门对有偿删帖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电商生态。
  然而,现实中有些差评没有做到客观真实,甚至出现了职业差评师,将恶意差评渗透到各类网购平台,以此进行敲诈勒索,或是达成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如在一些汽车论坛上,不同品牌之间通过恶意评价相互攻击的情况时有发生,让很多希望从论坛上获取真实用车感受的网友大呼“不知道该相信谁”。这种情况的存在,既侵犯了消费者与商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平交易秩序,已演变成电子商务肌体的“恶性毒瘤”。
  实际上,对恶意差评,法律有惩罚手段。根据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对符合犯罪构成的不法分子,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甚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尽管国家司法部门利用法律武器,惩治了不少违法犯罪分子,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存在着天然“短板”,为恶意差评提供了作恶空间。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用户不利评价。
  当然,如此规定是为保障用户评论能完整地呈现,让评价体系更客观,但如果职业差评师给打上的恶意评价,也不能在甄别后进行删除,这难免正中不法分子下怀。因此,建议电子商务法增设恶意评价条款。对何谓恶意评价作出明确定义,对如何规制制定出相应的监管与惩治标准。如此,不仅能维护电子商务的评价制度,又能删除恶意差评。(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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