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致幻蘑菇”成网红 莫拿生命开玩笑
2020-09-18 10:05北青报浏览:次
近日,新华社记者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发现,部分卖家借助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兜售有一定毒性的菌菇。在产品介绍和评价中,一些人还宣扬菌类的“致幻”作用。专家提示,一些菌类的“致幻”作用严重可致人死亡,切莫为寻刺激生食,更不要尝试购买含有国家管制药物的“毒菇”。
多年来,相关部门、专家和媒体等各方都操碎了心,也磨破了嘴皮子,反复向社会提醒:野生菌须慎食,毒蘑菇不能碰,否则或有生命之忧。云南省卫健委数据显示,今年5月至7月,云南发生野生菌中毒事件273起,致12人死亡。
令人诧异的是,这些带毒的野生菌非但没有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反而摇身一变成了网红商品,其致幻作用竟成了一些商家的营销噱头。以学名为裸盖菇的“幻觉蘑菇”为例,它的外形犹如普通的蘑菇,但食用后却能让人产生幻觉,甚至出现精神分裂的症状,在我国被列为新型毒品。换言之,食用裸盖菇等于变相吸毒,任何在网上销售或购买裸盖菇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今年以来,贵州、新疆等地警方陆续打掉多个利用互联网销售裸盖菇的犯罪团伙。
卖家应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副作用,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没有威胁和危害,这是商业底线,也是法律红线。商家以“可以致幻”“能见小人”等字眼作为噱头进行宣传,且没有明确风险提示,如此不负责任地误导消费者,一旦出现严重后果,商家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除卖家外,网络平台也难辞其咎。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别让不法商家有可乘之机。
“致幻蘑菇”成为网红商品,也提醒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网售“致幻蘑菇”行为保持零容忍、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持之以恒加大科普力度,多措并举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形成自觉抵制“致幻蘑菇”的社会氛围。
对消费者来说,要管好自己的好奇心和猎奇心,切勿为追求刺激体验随意食用可能有安全风险的野生菌。钱包是自己的,生命更是自己的,千万别犯傻。(责任编辑:刘晓方)
多年来,相关部门、专家和媒体等各方都操碎了心,也磨破了嘴皮子,反复向社会提醒:野生菌须慎食,毒蘑菇不能碰,否则或有生命之忧。云南省卫健委数据显示,今年5月至7月,云南发生野生菌中毒事件273起,致12人死亡。
令人诧异的是,这些带毒的野生菌非但没有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反而摇身一变成了网红商品,其致幻作用竟成了一些商家的营销噱头。以学名为裸盖菇的“幻觉蘑菇”为例,它的外形犹如普通的蘑菇,但食用后却能让人产生幻觉,甚至出现精神分裂的症状,在我国被列为新型毒品。换言之,食用裸盖菇等于变相吸毒,任何在网上销售或购买裸盖菇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今年以来,贵州、新疆等地警方陆续打掉多个利用互联网销售裸盖菇的犯罪团伙。
卖家应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副作用,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没有威胁和危害,这是商业底线,也是法律红线。商家以“可以致幻”“能见小人”等字眼作为噱头进行宣传,且没有明确风险提示,如此不负责任地误导消费者,一旦出现严重后果,商家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除卖家外,网络平台也难辞其咎。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别让不法商家有可乘之机。
“致幻蘑菇”成为网红商品,也提醒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网售“致幻蘑菇”行为保持零容忍、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持之以恒加大科普力度,多措并举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形成自觉抵制“致幻蘑菇”的社会氛围。
对消费者来说,要管好自己的好奇心和猎奇心,切勿为追求刺激体验随意食用可能有安全风险的野生菌。钱包是自己的,生命更是自己的,千万别犯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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