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与规则(2)
2020-09-11 19:32正义网浏览:次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规范赔偿金的使用。根据《解释》第2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违法行为人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的分配处置方式并不相同。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处置方式的不同不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机制服务于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办法将其使用透明化,以便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后续监督。而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设立可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如2020年3月26日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10条中便提到了要“制定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维护”。
基于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性和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惩罚性赔偿金更应该放入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将赔偿金统一管理也可以实现赔偿金的专款专用,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首先要用于受损环境的恢复,也可以报销适格社会组织产生的诉讼费用,让相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人不会因为可能承担较高的诉讼费用,产生畏难情绪,从而放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将惩罚性赔偿纳入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功效。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邮电大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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