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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 谁应承担责任?(3)

2020-08-27 12:19北京青年报浏览: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身份认定及责任负担。何为饲养人?饲养人可以理解为动物的所有权人。何为管理人?管理人应解释为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动物保有人。
  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动物只有饲养人,关系就比较简单,直接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但问题是,既有饲养人又有管理人,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当动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不同时, 管束动物的义务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责任和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因为,管理人对动物具有实际管理和控制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危险控制的义务。所以确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是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以及动物危险控制理论。
  如果动物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委托关系或者无因管理时,管理人管理动物实际上是代替饲养人对致害动物进行管理,并且管理人并不具有管理动物而获得利益的主观意思,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因动物致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仍应由饲养人承担。
  另外,如何理解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身份的始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始终应看为谁的利益使用动物和谁对动物享有决定权。例如,在宠物狗买卖中,宠物狗交付给买受人前,出卖人是宠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而在运输途中,出卖人仍然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涉及动物所有权变动的情形中,只有交付动物或者转移占有后,买受人才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案例三 
  为制止两狗撕咬被咬伤, 
  饲养人应承担责任 
  2019年9月20日,叶甲与数人一起在某公园的草坪上遛狗。王乙也加入其中遛狗。叶甲的狗与王乙的狗都属于大型犬。王乙的狗进入草坪后就与叶甲的狗撕咬起来,叶甲为制止两只狗撕咬,就上前将两只狗分开。在这个过程中,王乙的狗将叶甲咬伤。叶甲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腿狗咬伤3级,共花费医疗费7752元、交通费1000元。
  叶甲与王乙协商未果,叶甲将王乙诉至法院。
  王乙不同意赔偿,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王乙说,叶甲的狗没有牵引存在明显过错,并且是叶甲的狗先挑衅导致两只狗撕咬。案外人李丙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开了牵引绳,所以案外人李丙也应承担责任。另外,叶甲具有重大过错,两只大型犬撕咬,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叶某前去制止被狗咬伤,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王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叶某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王乙饲养的狗将叶甲咬伤,王乙应赔偿叶甲的合理损失。关于叶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叶甲和王乙饲养的都是大型犬,两只大型犬撕咬起来后,不仅会给双方造成财产损害,对周围围观的人及其他犬只都具有一定危险性,叶甲为了制止这一危险状态,主动将两只狗分开,其主观不具有重大过失。
  法院判决王乙赔偿叶甲医疗费7752元、交通费1000元。
  法官释法 
  该案件涉及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中的抗辩理由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过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动物致害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受害人过错抗辩的适用标准及条件都比较严格、门槛较高。
  《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故意,主观故意是比较严重的过错形态,具有不可宽宥性。如果受害人故意挑逗、刺激动物导致其实施加害行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二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如果受害人只是具有轻微或者一般过失,就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至于何种过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何者属于轻微或者一般过失应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在上述案件中,两只大型犬撕咬,叶甲应能够预见在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两只狗拉开的危险性,所以在该事故中叶甲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能排除王乙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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