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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开出“天价”罚单 非法占用海域为何仍屡禁不止(3)

2020-08-24 18:39法治日报浏览:

       此前,在海南临高,曾发生过4名孩子不慎掉入非法挖沙填海形成的“吃人坑”,造成1死3伤。“吃人坑”是由于未经过政府审批,擅自挖沙填海后形成的。对于这一未经审批但启动的项目,没有执法权的镇政府曾经出面制止过。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土部门和海洋与渔业局,曾要求该项目停工整改,恢复原状,并两次进行了罚款。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我国现有涉海法律包括海洋环境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尚未明确海洋作为国家自然资源的基本地位。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非法占用自然资源的一些罪名进行了规制,包括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非法用海行为中,部分地方对非法挖沙填海行为,依照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1月5日,在海南海域、台湾海峡海域进行了11次抽砂作业,非法采挖海砂4811.4立方米,船舱交易价格为13.4719万元的张某晟、徐某,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其他非法用海行为,并没有专门的刑法措施来进行制裁。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介绍,对于包括非法挖沙填海在内的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目前主要依靠海域使用管理法作为依据,配套行政处罚法,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包括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在实践中,行政处罚效力有限。对于海洋这一重要的自然资源,可考虑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之中,增设针对非法占用海域的专门规定,追究非法用海的刑事责任,增设“非法占用海域罪”,进一步做好海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提升海洋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郭泽强还建议,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增加刑事责任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管理力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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