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检察理论园地:网络犯罪司法控制效能提升路径选择(3)
2020-07-27 19:38正义网浏览:次
(二)要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网络企业之间的协查机制。司法机关与网络企业之间的协查机制直接关系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成效。从目前的情况看,某电商平台是配合司法机关协查做得最好的平台。公安部门通过网安协作和点对点通道两种方式发起调证,已实现“调证不去人”的集约模式,一套常规调证,从公安部门上传、平台审核至邮寄反馈,可以在10天内完成。相反地,以社交平台为主的某公司目前调证最繁琐,数据标签最少。其主要问题:一是调证流程繁琐。侦查机关需要向当地网安支队上传调证手续,待手续流转至该公司所在地网安后,由两名民警带纸质材料前往该公司手工录入查询信息并留存纸质调证手续。二是反馈速度慢。通常从上传至邮寄反馈,正常的查询需要1至2个月的时间,严重制约了侦查办案。三是数据无法直接使用。平台的流水信息是一串无法识别身份的数字和英文字母的组合,需要再次提交对单账号查询,通过网安部门查询翻译才能知晓具体身份信息。另外,某些非直营类电商平台成为了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新高地。这些平台往往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通过“半作为”为犯罪团伙提供平台服务。总体上说,某电商平台系以外的电商平台都亟待建立和完善司法协查机制。
(三)要反思和强化网络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现行的网络犯罪刑事规制体系虽然规则严密,体系完整,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不适应遏制网络犯罪蔓延要求,不足以震慑和遏制网络犯罪,追赃挽损的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大,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应当反思近年来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采取加大惩治网络犯罪和追赃挽损力度的措施。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