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
PC版

二手平台淘货网络诈骗频发,小心误入“杀鱼盘”(3)

2020-07-15 20:08正义网浏览:

  被害人“缺失”如何认定犯罪金额?
  普通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是点对点的打款方式,然而在“杀鱼盘”中,被害人的钱款并非直接打入被告人的账户中,而是购买了电商平台的电子购物卡或Q币充值卡。通过核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诈骗团伙上下线之间的聊天记录、被拉黑的被害人账号以及被告人的购物平台账号的订单等信息,承办检察官核实到400余名被害人。但由于被告人使用的各种社交软件账号和购物平台账号均为购买的“小号”,并非实名,所以大量被害人信息仍无法准确核实。在被害人“缺失”的情况下,该案中被告人之间的转账记录是否还能被认定为犯罪金额呢?
  根据2016年12月20日出台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认定犯罪金额不能仅从查找被害人的角度,而是应该立足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大、跨地域性广的特点,其电子数据未知性大、隐匿性强且稳定性差,这些特性将导致电子数据容易灭失、被害人信息无法逐一收集等,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无法查实所有被害人是网络诈骗案件的常态。
  同时,根据最高检2018年11月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对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账户,不能简单将账户内的款项全部推定为“犯罪数额”,还要判断犯罪集团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违法所得”有无其他可能性。综合审查现有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的账户确为诈骗所得、电商平台的账户订单确为他人付款购买,且通过全案证据排除了上下线其他经济往来,排除合理怀疑,再综合已查明的被害人陈述、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足以证实“违法来源”的排他性,因此,检察官将上下线转账记录均认定为犯罪金额,该案涉案金额总计达100余万元。
  该案因案件数多、犯罪嫌疑人多,共分12个案件批捕、起诉,从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5月29日,雷某等19人因涉嫌诈骗罪陆续被武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脱离正规平台易踩“雷”
  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套路”之多让人防不胜防。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2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电信网络诈骗仍呈高发趋势,且运作模式呈现更加明显的专业化、公司化趋向,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逐渐形成恶意注册、引流、诈骗、洗钱等上下游环节勾连配合的完整链条,也形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范式”。
  在该院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中,除了通过低价二手交易进行诈骗的“杀鱼盘”之外,还有以投资理财为名设“杀猪盘”实施诈骗、以网络刷单返现实施诈骗、以裸聊为饵通过App软件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后实施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在婚恋网站交友实施诈骗、以办理贷款为由设各种名目要求缴纳保证金实施诈骗等类型,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群体广泛,作案手段也更为隐蔽,犯罪分子往往潜伏在各大论坛、贴吧和购物平台,先在正规平台寻找“猎物”,再诱导受害人脱离平台转到微信或者QQ上,点击由他们提供的“高仿”网站链接进行交易。
  为了有效打击治理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等,织密法网。司法机关与工商、通讯、金融机构等部门完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制售、贩卖身份证、银行卡,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合力。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