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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惩治家族式腐败: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深挖彻查(2)

2020-07-15 19:57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

  为帮助大哥李某实际控制的巴彦淖尔市秋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解决资金困难,李世镕向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郭某证实,因公司属于李世镕分管范围,担心拒绝后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只能同意借款。事实上,这笔钱不过是以借为名、最终有借无还。
  “公司效益好、分红高,很多人想入股,特别是一些‘关键人物’,因此公司有22%的社会预留股。”郭某说,为在泰山煤矿、富安煤矿技改项目等煤矿项目得到李世镕的帮助,在李世镕的要求下,公司同意其妻子、儿子、情人分别入股45万元、35万元、100万元,获得分红共计1933万元。
  在李世镕案中,腐败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私心贪念膨胀,没有守住公权的边界,“主动”借用公权惠及亲属。除此之外,因对亲属管束不严、过分迁就,领导干部任其插手管辖事务、接受请托、收受财物,也是家族式腐败的常见情形。
  如果把领导干部腐败称为原发性腐败,那么家族式腐败则可视为寄生性腐败。将职权当特权、拿公权换私利,不仅酿成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同堂受审、锒铛入狱的家庭悲剧,还严重危害社会公平,侵害人民群众利益。
  手段隐蔽相互掩护,机关算尽难逃纪法严惩 
  家族式腐败建立在亲密关系基础之上,以亲情为链条,以政治资源支配其他社会资源。达到一定程度后,则会以贪腐干部为中心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权力寻租“暗道”丛生、利益输送“暗流”涌动。
  此类腐败问题查处有何难度?一方面,相关违纪违法手段较隐蔽,不易被发现。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主任胡海江介绍,从已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家族式腐败问题的行贿、受贿手段花样百出且比较隐蔽,利益输送形式较难察觉。“行贿、受贿人往往不采用直接权钱交易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代之以借款、投资分红、房产交易优惠等方式,判断是否属于非法利益的界限、标准比较模糊,不容易被发现,这是审查调查的难点。”
  另一方面,由于有着血缘或姻亲的纽带连接,利益共同体互相掩护,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调查,加大了案件查办难度。
  “李世镕腐败案件涉及众多家族成员,李世镕的妻子、二小姨子、侄儿、哥哥等人在汇能集团入股、借款等问题中,前后交代不一致,数额认小不认大,部分人员失联不配合审查工作。涉案人员和家族成员之间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李世镕起初百般抵赖、避重就轻,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开脱。经过一段时间细致的思想教育后,李世镕等人在政策感召和纪法威慑下才说出真相。
  “在家族式腐败案件中,特定关系人接受调查时,通常不会供述其靠山,反而会选择扛下来或者层层设置障碍。”在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委原书记杨家伟贪腐案中,杨家伟通过自己充当幕后老板、兄弟前台收钱的方式,伙同其二弟、三弟通过工程项目承包建设等手段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办理杨家伟案时,其先是与兄弟、亲友订立攻守同盟,案件查处一度陷入僵局。在被留置后,“即使在杨家伟已经交代的情况下,其兄弟、亲友依然拒不承认,力保杨家伟,在口供上难以形成证据链。后来几经周折才攻破防线,在大量外围事实证据面前,他们只得选择老实交代。”
  去年12月,杭州市滨江区委原常委、副区长兰斌等人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在该案中,兰斌的姐夫廖伟平在兰斌知情、默认甚至亲自出面要求的情况下,先后9次“以借为名”收受贿赂共计375万元。而近日公布执行裁定书的陈曦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显示,陈曦作为湖南省湘潭市委原书记陈三新的亲侄子,利用陈三新的影响力,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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