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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床运动,洒脱中别忘安全(2)

2020-07-06 20:06法制日报浏览:

蹦床运动,洒脱中别忘安全

漫画/高岳

  蹦床运动正日益成为当下年轻人娱乐项目的选择之一,然而这一运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近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数起因蹦床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统计,在北京二中院2018年以来审理的涉蹦床案件中,50%的案件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年龄在28岁以上占全部案件的40%;所有案件都涉及人身损害,其中50%的被侵权人涉及胸椎爆裂、腰椎爆裂等伤情,导致十级以上程度伤残。
  法官提醒,蹦床经营机构应配备安全指导员,并根据消费者的运动水平进行科学引导,对存在危险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消费者对于专业人员表演的高难度动作不可盲目模仿,亦不可擅自到高等级场地进行运动,以防意外。
  蹦床产生损伤纠纷调解难
  2019年7月,宫某在一蹦床公园的成人蹦床区做后空翻动作时,不料在下落过程中碰到了正在气垫区的徐某身上,造成徐某受伤。事发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宫某和经营方蹦床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调查后发现,所谓的成人蹦床区其实儿童也能进入,且存在多人在同一蹦床上跳跃的情况,但未见工作人员对此情况进行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遭受人身伤害的结果与宫某的不当行为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宫某应承担相应责任。蹦床公司在安全保障工作中存在瑕疵,且其工作人员在指导宫某进行动作时,未注意周边环境,未对在气垫区内活动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对徐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看护未成年人过程中,亦存在疏漏,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酌定宫某、蹦床公司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我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除了蹦床经营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外,还涉及第三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告诉记者,通过分析,发现所有案件中蹦床经营机构均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此外,一旦纠纷产生,矛盾就很难化解,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中,仅有10%的案件达成调解,大部分原被告就责任比例、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达成一致,且分歧较大。
  玩家缺乏风险认识易受伤
  北京二中院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发现纠纷产生的原因中,蹦床经营机构的保护措施不到位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蹦床周围的软包面积过小或者柔软度不达标,导致消费者蹦起来后落在安全保护措施之外受伤,或者即使有安全保护措施亦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在该院此前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在蹦床上跳起下落时,摔落到蹦面周边的软垫外边缘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法院一审后,酌定某蹦床公司负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负担30%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事发录像,在张某起跳靠近软包边缘时,并无场馆的安全人员进行现场警告、阻止。此外,张某当时的蹦床动作本身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在其身体失控落下时,蹦床周边虽有软包,但仍造成身体严重受伤,说明蹦床公司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未实际起到安全保护作用,据此应当承担主责。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蹦床经营机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蹦床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且合理的提示,是意外发生的另一个方面。”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李珊说,目前蹦床经营场所的场地规格、管理水平、教练水平及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标准,一些蹦床经营机构缺少相关的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和指导人员等,导致消费者未能充分认知蹦床带来的风险以及在受伤后不能及时得到处理或及时就医,从而造成损害后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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