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父母经济帮助子女应偿还”判案的普法价值
2020-06-22 09:59北京青年报浏览:次
父母给付子女的经济帮助,是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一种借贷?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一起老人向子女索要经济帮助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段某给付其岳父岳母借款本金11.1万元。
现实中,不少父母会给予成年子女一定的经济帮助,如子女买房时资金不够,父母会从积蓄中拿出部分钱帮孩子实现“安居梦”。又如,一些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顿,父母不忍心孩子受穷,也会进行经济帮助。
6月21日是父亲节,很多成年子女在这天会感谢父亲给予自己的帮助,包括经济帮助。父母和子女之间是血浓于水的关系,父母一般不会主动索回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有的子女会还父母钱,有的则不会还钱,但引发的纠纷并不多。
不过,大庆市高新区法院的上述判案显示,父母经济帮助成年子女也可能引发纠纷,甚至升级为法律诉讼。此案中,老人的女儿在世时从父母处拿钱,女儿去世后父母向女婿索钱,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更多的是父母与子女因关系恶化引发的纠纷或诉讼。
所以,对于父母经济上帮助成年子女应有理性认识。一方面,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对已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会支持父母的正当诉求。虽然父母经济帮助成年子女大多没有契约,或者说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但如果父母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就会支持父母拿回本就属于自己的钱。
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庆市高新区法院的上述判案具有积极的普法意义。虽然父母与子女属于亲情关系,这种关系一般不会破裂,但也会因为各种特殊原因而破裂,我们只有意识到父母与子女在血缘关系之外还可能存在法律纠纷,才能避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为“钱”而出现恶化。
不少人认为父母在经济上帮助成年子女理所当然,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这是一种传统的、没有现代法律意识的观念。由于在父母眼里,孩子永远是孩子,很多父母变成孩子的“银行”,一些成年子女变成“啃老巨婴”。虽然原因可能比较复杂,但“啃老”终归不是好现象,一些地方已立法明确禁止“啃老”。
我们应当从思想观念上纠正“啃老”现象。有人认为,父母经济帮助成年子女是理所当然,这其实是“啃老”观念在作怪,即认为“啃老”是正常现象。实质上,“啃老”既增加父母经济负担,也让子女容易养成懒惰习惯。
需要认识到,父母与子女在某些方面也是甲方乙方的法律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涉及钱的问题,最好也能立字据作为凭证,这么做虽然一些人不太容易接受,但这是减少纠纷的好办法。同时,这也有助于我们成为诚实守信的社会人。(责任编辑:刘晓方)
现实中,不少父母会给予成年子女一定的经济帮助,如子女买房时资金不够,父母会从积蓄中拿出部分钱帮孩子实现“安居梦”。又如,一些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顿,父母不忍心孩子受穷,也会进行经济帮助。
6月21日是父亲节,很多成年子女在这天会感谢父亲给予自己的帮助,包括经济帮助。父母和子女之间是血浓于水的关系,父母一般不会主动索回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有的子女会还父母钱,有的则不会还钱,但引发的纠纷并不多。
不过,大庆市高新区法院的上述判案显示,父母经济帮助成年子女也可能引发纠纷,甚至升级为法律诉讼。此案中,老人的女儿在世时从父母处拿钱,女儿去世后父母向女婿索钱,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更多的是父母与子女因关系恶化引发的纠纷或诉讼。
所以,对于父母经济上帮助成年子女应有理性认识。一方面,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对已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会支持父母的正当诉求。虽然父母经济帮助成年子女大多没有契约,或者说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但如果父母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就会支持父母拿回本就属于自己的钱。
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庆市高新区法院的上述判案具有积极的普法意义。虽然父母与子女属于亲情关系,这种关系一般不会破裂,但也会因为各种特殊原因而破裂,我们只有意识到父母与子女在血缘关系之外还可能存在法律纠纷,才能避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为“钱”而出现恶化。
不少人认为父母在经济上帮助成年子女理所当然,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这是一种传统的、没有现代法律意识的观念。由于在父母眼里,孩子永远是孩子,很多父母变成孩子的“银行”,一些成年子女变成“啃老巨婴”。虽然原因可能比较复杂,但“啃老”终归不是好现象,一些地方已立法明确禁止“啃老”。
我们应当从思想观念上纠正“啃老”现象。有人认为,父母经济帮助成年子女是理所当然,这其实是“啃老”观念在作怪,即认为“啃老”是正常现象。实质上,“啃老”既增加父母经济负担,也让子女容易养成懒惰习惯。
需要认识到,父母与子女在某些方面也是甲方乙方的法律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涉及钱的问题,最好也能立字据作为凭证,这么做虽然一些人不太容易接受,但这是减少纠纷的好办法。同时,这也有助于我们成为诚实守信的社会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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