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检讨罚金刑配置与执行中的制度性缺憾(2)
2020-06-10 09:29正义网浏览:次
第三,积极借鉴域外罚金刑改革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机制。罚金刑数额规定方式是罚金刑配置的关键环节,我国罚金刑数额规定方式是以无限额罚金制为主,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立法模式。无限额罚金弊端明显,绝对不确定刑不符合现代化法治治理的要求。引入域外日额罚金制将对我国罚金刑改革带来新理念和新制度,这能让法官的裁量权在罚金刑判决时更为规范地运行,实现犯罪人之不法与罪责内涵的充分评价,既能提高罚金刑的裁判效率,也能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增进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依照此制度,计算罚金数额时,分两步进行即罚金刑的日数与日额。这个制度将行为人的不同经济资力当作参考因素,实现负担平等原则,提升罚金刑的实效性,使量刑更客观透明。罚金刑改革的最后一步是确保其实现,不能完整执行所判处的罚金,罚金刑的任何优势将无足彰显。受刑人不能按判决指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罚金时,除我国已有之六种缴纳方式外,引进和借鉴易科执行制度很有必要。罚金刑易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体是在罚金刑不能得到执行时,以其他刑法方法或者强制措施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罚金刑易科主要有几种形式:(1)罚金刑易科训诫;(2)罚金刑易科劳役;(3)罚金刑易科自由劳动;(4)罚金刑易科自由刑。这些替代执行措施将有利于改进我国罚金刑的执行情况,提高执行力度和完成效率,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下刑事治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综上,罚金刑作为代表性的轻缓刑罚方法,具有较高的优越性,需要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针对罚金刑在整体刑事制裁体系中存在的真实问题,把治理主义融入罚金刑变革之中进行深入分析与研讨,不断增进罚金刑改革的科学性、时代性和现代性,使罚金刑既立足当代新阶段彰显新价值,又更好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期待。
(作者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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