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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检讨罚金刑配置与执行中的制度性缺憾(2)

2020-06-10 09:29正义网浏览:
  在我国进入新时代历史阶段和改革创新意识的共同驱动下,深化国家治理必然要求强化刑事治理能力,提升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而根据现代化治理需求,势必要求进一步完善有益于发展和革新刑罚功能的措施。随着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和科学化趋势日渐增强,作为轻刑的罚金刑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理应适时检讨我国罚金刑在配置和执行中的制度性缺憾,秉持科学的刑法治理性改革理念,推动我国罚金刑朝着更加合理化和精细化的方向变革。 
  罚金刑作为日益重要的刑事治理手段,是探索实现刑罚发展革新与社会变迁值得优先选择的方法,但当前罚金刑的配置与执行同治理现代化目标之间并未实现良好、有序的对接。首先,因过于重视罚金刑对贪利性犯罪的剥夺和威慑作用,大面积配置必并制罚金,很大程度上造成个案刑罚总量的不当增加。其次,我国罚金刑的裁判仍集中于贪利性犯罪以及轻微故意犯罪,配置罚金刑的过失犯罪不仅不及所有过失犯罪的20%,而且过失犯罪实际判处罚金刑的比例也不如人意,罚金刑所蕴含的人道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均未得到应有的体现。再次,在经济高速发展、财富急剧积累的时代,收入不均衡和贫富差距大的现象愈益严重,罚金刑的司法判处往往未具体分析被处罚人的财产资力状况,以至于可能造成异案同罚或者同案异罚,既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和个案合理差异,也必然削弱刑事司法的统一性。最后,罚金刑陷入低执行率的困境,罚金刑执行难乃众所周知的沉疴痼疾。因此,缩小罚金刑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差距,亟须从宏观思路和微观路径两个维度进行改革,务使罚金刑的治理性价值得以充分释放。 
  第一,适时革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中罚金刑改革的宏观思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既要创新治理体系,也应转变改革理念,在国家治理法治化、规范化上加大改革力度,引导刑事治理能力下罚金刑改革精细化、法治化、专业化。罚金刑作为一种刑事治理手段,理当注重预防并兼顾报应,摒弃以往惩罚与报应的重刑观念,才能发挥治理社会的功能,使其治理意涵得以提升。罚金刑的司法裁量应建立在体系性思考、基于刑事政策选定的量刑基准之上,既考虑被告人犯罪的罪责程度,更考察被告人的预防必要性。罚金刑的配置和适用范围须依据预防目的改进和完备。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同样须根据预防作用的发挥情况来定,在罚金刑实现规范功能和刑罚目的的过程中,并不意味着惩罚的力度越大越好,也不是只顾着实现轻缓化而一味侧重预防。新时代治理社会既要调整刑法的制裁方式,也要更新刑法的制裁理念,多关注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和各种原因的作用机制,致力于阻断原因作用机制或消除原因。罚金刑治理社会乃至刑法治理社会都必须坚持有效且有限的原则,即便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动罚金刑改革,其配置和执行仍须严格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当前我国罚金刑发挥治理作用不够凸显,配置罚金刑的规定较为粗糙,执行阶段更是问题甚多,那么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尤为需要改进的就是对于明确性原则的贯彻,以满足依法治理、妥善治理的时代需要。 
  第二,完善罚金刑制度构建且提高罚金刑地位和扩大适用范围。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处于附加刑的地位,与其所要发挥的功能不相协调。它被视为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首选,又具有经济上的弹性和可恢复性。加之,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罚金刑的惩治与预防功能日益彰显,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地位的提高有了现实的诉求。罚金刑上升为主刑,这将有利于我国刑罚体系向轻缓化、人道化方向发展,与自由刑处于同等地位,可使我国的刑罚体系结构更科学。此外,我国轻微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配置罚金刑的少之又少,归因于罚金刑配置的主要着眼点在贪利性犯罪,导致轻罪中很多罪名都没有配置罚金刑。过失犯罪不论犯罪结果严重与否都未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受谴责程度不深,无论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考虑,对过失犯罪适用罚金刑,都符合刑罚配置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要求,应继续加大罚金刑罪名配置比和适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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