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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运用指导性案例严惩网络“大灰狼”(2)

2020-05-16 09:35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柳州5月15日电(通讯员杨春艳)“由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而被害人年仅6周岁,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要对全案证据进一步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需要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和经验常识分析,要确认被害人作陈述时是否稳定自然,对细节描述是否符合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并且还需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丽丽说。5月11日,就近日批准逮捕的全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案件,检察官指导公安侦查人员强化证据固定,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
  以该院办理的覃某猥亵儿童案为原型,该院制作的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微视频《以正义之名守护明天》,准备在柳城县中小学全面复学后进行展播,这个案件正是柳州市检察机关运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改变案件定性的首例。
  陌生大哥哥竟是可怕“大灰狼”
  “你快点给我发裸照,不然我就找社会上的‘大姐大’去教训你!”2019年4月,26岁的覃某到广场遛狗时与12岁的被害人小萍(化名)认识,用假名与小萍加了微信和QQ。之后覃某几次问小萍索要贴身衣物被拒绝。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覃某约小萍见面后不断与其聊与性有关的话题。次日凌晨0时至5时许,覃某仍一直在微信里与小萍谈论敏感话题,并用恐吓、威胁手段让小萍拍隐私部位裸照发给他,否则就纠集人去打小萍。小萍因惧怕被打,于凌晨5时许拍了照片共5张,通过微信发给覃某,覃某用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
  运用指导性案例改变案件定性
  “行为人没有直接跟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是否能认定猥亵儿童罪?这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我们之前没有办理过这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我们拨云去雾。”2019年4月30日,该院接到县公安局提请批捕的覃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审查案卷后承办检察官李春媚认为,嫌疑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对能否直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存在疑虑,刑法并未列举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通过检索学习,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的案情与李春媚正在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覃某寻衅滋事案”很是相似,行为人都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用诱骗、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被害儿童按自己要求发送裸照,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这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向院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后,李春媚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送给公安侦查人员,还和院领导一起与公安侦查人员多次对该案进行探讨,并参照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要对覃某再次问话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确认覃某是否有‘寻求性刺激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他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是什么?拿被害人裸照是用来做什么的?”“要对被害人、行为人的手机及时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固定。”该院检察长梁韬说。
  2019年5月6日,在主客观证据固定得当、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该院改变案件定性,对覃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并于2019年7月25日起诉至法院。2019年10月23日,柳城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时,当庭引述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意见,以覃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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