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2)
2020-05-07 15:39正义网浏览:次
三、某市人民检察院金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将涉黑人员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知消息后潜逃。刘某请托其朋友苏某与时任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金某见面,请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涉黑人员李某批捕时,对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应帮忙。苏某与金某见面后,刘某通过电话请托金某将90万元送办案人员。同年3月,金某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办公室打听该涉黑案件如何处理,陈某答复“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认为此事无法办成,遂将该90万元退还苏某。此后,陈某未对金某过问该案一事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金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处理情况】
2019年1月,金某因违规过问、干预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9年12月,陈某因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司法办案的情况不记录和不报告的行为,被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批评。
【评析意见】
金某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不执行“三个规定”,对他人请托事项不仅不拒绝、不抵制,还利用职务便利牵线搭桥、打探案情,为涉黑人员谋求逃避刑责,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侦查环节违规过问案件,受到严肃查处。陈某作为副检察长,缺乏纪律规矩意识,对金某过问案件的情况不记录不报告,违反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的规定,且在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后,开展集中填报时仍未补报,被予以通报批评。金某没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仅导致自己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也“连累”自己的同事受到通报批评。可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为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丢掉这个“铠甲”难免会受到“伤害”。
四、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5年,时任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2016年,王某又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亲属5万元。2017年至2018年,王某给辖区内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处理情况】
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评析意见】
王某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三个规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不仅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最终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五、某县人民检察院吴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时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的吴某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明知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却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请、收受他人贿赂,违反规定,私自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一份内容为“我科认为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于(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检察建议,帮助县公安局对吴某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作撤案处理,导致吴某发得以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且在明知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监督的工作职责,纠正违法撤案行为。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